表現出專利被用來設置貿易壁壘的案例有(ABD)。
A.2002年歐盟公布的法案,要求歐盟市場的低檔打火機必須安裝安全鎖
B.外國企業在VCD基礎上研發DVD,申請專利保護
C.我國萬燕公司研制出設備VCD
D.6C和3C的DVD的技術專利聯盟
由專利權和標識性權利構成的技術性貿易壁壘。由於各國經濟及技術發展水平的差距,發達國家利用強大的技術優勢制定了壹系列技術標準,築起了壹道道技術壁壘。尤其在高新技術領域,制定技術標準時沒有成熟的公知技術可供使用。
高新技術的發明者都有著極強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高新技術領域的技術成果幾乎都被專利技術覆蓋。壹些標準化組織為了制定法定標準,要和知識產權人談判,簽訂合同,在使權利人得到利益的同時,對權利做出壹定的限制,如專利權人應對使用者提供不可撤銷的權利許可等。
此外,還有大量的高技術發明者,有足夠的壟斷能力,不希望成為法定標準,而憑自己的技術優勢形成事實標準。而且,與專利技術相結合的技術標準比傳統的技術標準更具有殺傷力。發展中國家為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往往要不可避免地向權利人支付高額的使用費。
這極大地限制了高技術產品的自由流通。由標識性權利形成的技術性貿易壁壘,主要是指國際標準化組織和壹些工商業團體經常把壹些標識註冊成證明商標。壹些國家或地區往往把是否帶有證明商標作為商品進口的必備條件。
事實上壹些企業在許可他人使用專利技術的同時,也往往把商標壹同許可,所以被許可企業商品是否帶有許可商標也成為是否侵犯他人專利權的壹個衡量標準,這有利於海關在進出口過程中查扣侵權商品。
有時,某些專利技術雖已過了有效期,成為公知技術,但商品上的商標權可以不斷延續。要使用這些技術代表的標識,也必須得到許可,否則也會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因此,證明商標也成為壹種技術性貿易壁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