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不可靠單位名單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2020年第4號)
第壹條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維護公平、自由的國際經濟貿易秩序,保護我國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建立不可靠主體名單制度,對外國主體在國際貿易及相關活動中的下列行為采取相應措施:
(壹)危害中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
(二)違反正常市場交易原則,中斷與我國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正常交易,或者對我國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采取歧視性措施,嚴重損害我國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合法權益的。
本規定所稱外國實體包括外國企業、其他組織或個人。
第三條中國政府堅持獨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堅持相互尊重主權、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等國際關系基本準則,反對單邊主義和保護主義,堅決維護國家核心利益,維護多邊貿易體制,推動建設開放型世界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