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國家的法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可能存在“註冊在先”或“使用在先”的原則性區別。
例如,在美國,知識產權的保護通常基於“註冊在先”原則,即如果兩個或者多個申請人同時尋求保護某種知識產權,那麽最先進行註冊的人將獲得優先權。
而在歐洲壹些國家,如德國和法國,則更傾向於遵循“使用在先”原則,也就是說,如果壹個人使用了某項知識產權並且已經在使用了很長時間的情況下才去申請註冊,那麽他仍然有可能獲得該項知識產權的權益。
此外,在壹些特定領域,如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方面,也存在不同的保護規則和標準。因此,了解並遵守相關國家法律法規對於跨國企業來說非常重要,以確保其知識產權得到充分有效的保護。
法律特征
1、客體具有非物質性
知識產權的客體是具有非物質性的作品、創造發明和商譽等,它具有無體性,必須依賴於壹定的物質載體而存在。知識產權的客體知識物質載體所承載或體現的非物質成果。
2、特定的專有性
專有性又稱排他性,是指非經知識產權人許可或法律特別規定,他人不得實施受知識產權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否則構成侵權。
3、時間性
知識產權的時間性是指有多數知識產權的保護期是有限的,壹旦超過法律規定的保護期限就不再受保護了。創造成果將進入公有領域,成為人人都可以都利用的公***資源;商標的註冊也有法定的時間效力,期限屆滿權利人不續展註冊的,也進入公有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