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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期限到期怎麽辦

財產保全期限到期,保全措施將會自動時效。如果仍需要繼續采取保全措施的,需要在保全期限屆滿之日起的三十日內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處理是否采取保全措施。這樣能夠更好的保障債權人的利益能夠順利實施。

壹、財產保全期限到期怎麽辦

財產保全的效力並不是沒有終期的,壹般都維持到判決生效後向法院申請執行之日止。不同種類的財產的保全期限也是不同的,每次采取保全措施後只能維持壹定的期限;到期如果沒有采取續封或者續凍措施的,保全措施將自動失效。因此,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仍要繼續關註保全措施的到期時間。需要繼續采取續保措施的,最好應在期限屆滿之日三十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及時安排續保。

二、財產保全的對象

(壹)根據法律的規定和現實情況,可以進行財產保全的對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實物財產和財產權利。具體主要有:

1、被告在銀行開立的賬戶(戶名必須與被告名稱壹致)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登記在案的、擁有所有權的房產,或者擁有使用權的土地。

3、被告對外投資的股權、持有的股票、債券及股息、紅利等收益。

4、被告擁有所有權的車輛。

5、被告擁有所有權的廠房、機器設備及原材料、半成品、產成品等貨物。

6、被告享有的對其他人的到期債權,其他人應付給被告的租金等。

7、被告享有專用權的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

8、其他各類被告擁有金錢價值和權利的財產。

三、財產保全需要交多少錢

我國法律規定,財產保全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壹)財產保全的條件: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采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壹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財產保全措施後只能維持壹定的期限;到期如果沒有采取續封或者續凍措施的,保全措施將自動失效,但可以申請續期。以上便是為您帶來關於財產保全期限到期怎麽辦的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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