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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信托是怎麽回事?

財產信托概念簡介;

財產信托是指委托人將其動產、不動產(不動產、房地產)、著作權、知識產權等非貨幣財產和財產權利,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用途,委托給信托公司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財產信托的白話解釋:

財產信托又稱“信托委托”,是以資產為核心,以信托為基礎,以委托為方式的財產管理制度。有財產的人為了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把自己管理不好、用不好的財產交給信任的人管理或處置。被委托財產權的人應該收取壹定的費用。信托產品壹般分為兩類:財產信托產品和資金信托產品。

財產信托機構的定義:

財產信托是指委托人將不動產、股權、信貸資產、利潤財富、道路橋梁、工業林木、加油站等現有資產或財產權利委托給信托公司,然後將信托權利轉讓給投資人的衍生金融產品。其收益來源於信托財產本身。投資者在購買財產信托產品時,由於信托財產是可見的,信托財產產生的信托收益也是可見的,從而規避了產生信托收益的財產形成過程中的風險。

財產信托的特征:

首先,產權必須是可以用金錢衡量的。受托人,受他人委托,代為理財。信托和商事信托的目的主要是實現對財產的管理和財產的保值增值。無法用金錢衡量的權利內容,無法實現信托產品的這壹目的,因此不能作為權利產品的信托財產。

其次,委托人必須擁有產權處置權。信托關系的建立必然伴隨著權利的轉移,這就要求委托人對作為信托財產的財產權利擁有完全的處分權。這包括兩個方面:第壹,委托人必須合法擁有產權,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力。沒有所有權,就沒有處置權。委托人不得以屬於第三人的財產權設立信托。第二,產權必須是可轉讓的。養老金債權、退休金債權、撫恤金請求權等具有人身專屬性的財產權利,不得依法強制執行,委托人不得隨意處分,不得作為信托財產。當事人約定不能轉讓的財產權利不能作為信托財產。第三,權利必須真實具體。

註意事項:

我國《信托法》第七條第壹款規定:“設立信托,必須有壹定的信托財產,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在權利信托中,只有確定的物權才能作為信托財產,在建立信托關系時物權必須是特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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