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搬遷
1.搬遷可以由政府要求,也可以由政府自己決定。房子不用拆,補償也少。如果政府的行為導致搬遷,可以等同於相應的拆遷補償。如果是因為自己的原因搬家,和拆遷沒有關系。
2、現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用土地,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3、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用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用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
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二、拆遷
1.拆遷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對該範圍內的單位和居民進行搬遷,並對需要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城市建設規劃要求和政府批準的用地文件的單位遭受的損失進行補償的法律行為。
2.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於補償被拆除的結構和折舊水平,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3、周轉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的居民因臨時住房不便或要求臨時住宿,具備臨時居住條件的,按被拆遷房屋人口按月予以補助。
4.獎勵補償費,用於鼓勵被拆遷房屋居民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自願放棄部分權利,如自願搬遷至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房屋。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格與被拆遷房屋置換成新價格結構的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格=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格×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置換成新價格。
擴展數據
根據2011最新的房屋征收條例,拆遷是指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造納入市縣兩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依法拆除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房屋及附屬物,對該範圍內的單位和居民進行搬遷,並對其遭受的損失予以補償。
搬遷補助費是指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搬遷住宅房屋的,搬遷補助費按原房屋建築面積和規定的補助標準計算;由拆遷人負責搬遷的,拆遷人不再支付搬遷補助費。拆遷非住宅房屋,搬遷補助費包括設備搬遷安裝費和不能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格成新的結算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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