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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保護之壹:財產原則

妳好,從今天開始,我給妳解釋產權保護的三種基本的方法,也就是財產原則、責任原則和不可轉讓原則。

這三點不是傳統經濟學的內容,但卻是傳統“法律經濟學”的內容。也就是說後面連續幾講,我們講的是跨學科的內容。

1. 大教堂的壹個視角

這裏我要重點介紹的是壹篇著名的論文,它的名字叫《財產原則,責任原則與不可讓渡性:大教堂的壹個視角( Property Rules, Liability Rules, and Inalienability: One View of the Cathedral ?)》。作者是壹位叫做圭多·卡拉布雷西(Guido Calabresi,1932— )的法學家;另壹位是叫做道格拉斯·梅拉默德(Douglas Melamed,1945— )的法學專家。

這篇文章的題目挺有意思的,One View of the Cathedral, 大家知道,天主教堂八面玲瓏非常復雜,One View of the Cathedral就是大教堂的壹個視角。

這是作者非常謙虛,他說人類進行財產權的保護有各種各樣的方式,咱們做壹個初步的研究,研究出當中三個基本的原則,這只不過是大教堂裏面、非常復雜的事物裏面的壹個角度,壹個管窺,管中窺豹的意思。

這兩位作者當中的第壹位,卡拉布雷西(Guido Calabresi ),他是美國第二巡回法院的法官,曾經做過耶魯大學法學院的院長,被認為是“法律經濟學”這門交叉學科的四位奠基人之壹。他是壹位大學者,今年85歲,他當年寫這篇文章的時候也不過40歲。

而另外壹位作者,道格拉斯·梅拉默德(Douglas Melamed ),今年也72歲了。他寫這篇文章的時候,我算了壹下27歲,可能就是卡拉布雷西的助教。但是在我的印象中,這篇文章相當經典,我感覺寫這篇論文的兩個人的年紀當時都已經相當大了。

直到2008年的時候,我在壹個會議上面聽到有人說梅拉默德的名字,我非常驚訝,我說這個梅拉默德是不是就是寫這個“管窺”文章的那位作者,結果確實是他。看上去還挺年輕的。實際上他在法學院畢業以後沒有做學者,就到業界裏面工作,他當時是英特爾的首席法律顧問。

2. 財產原則

好,我們回頭講這篇文章。文章說產權的保護分三種:第壹個叫“財產原則”,第二個叫“責任原則”,第三叫“不可轉讓原則”。

什麽叫財產原則呢?它是說: 壹個人想要剝奪別人的所有權的話,他只有壹個辦法,就是向原來的所有權持有者付費,付到原來的所有權持有者願意放棄為止 。如果只有這種辦法才能把所有權從別人手裏拿過來的話,那麽我們就說這種產權是根據“財產原則”進行保護的。

也就是說,妳必須給錢給到人家願意為止,人家才讓渡給妳,這叫“財產原則”。這個定義不是太準確,但是它的英文是很漂亮的:

An entitlement is protected by a Property Rule to the extent that someone who wishes to remove the entitlement from its holder must buy it from him in a voluntary transaction in which the value of the entitlement is agreed upon by the seller.

在財產原則下,政府只對財產權進行了壹次幹預,就是確權。確權以後,財產權的讓渡完全是別人的事情,產權人和其他人進行的自願的交易,政府不再幹預。對轉讓的價格、轉讓的條款沒有任何影響,政府只幹預壹次。

3. 責任原則

第二個原則叫“責任原則”。責任原則的意思是,當壹個人侵害了別人的產權以後,侵害者就要向原來的產權所有者進行賠償,但是賠償的金額不由原來的所有者定,而由第三方定。

這第三方可以是國家,可以是保險公司,也可以是政府官員,或者法官。妳想想,這個原則跟財產原則就不同。財產原則是產權交換的時候,由財產權人自己定價,而這個“責任原則”是由第三方定的,是由別人定的。

在實施“責任原則”的時候,政府幹預了兩次:第壹是確權;第二是對產權的定價作出裁決。產權的價格不由財產權的原來所有者決定,而是由第三方決定,這叫責任原則:

Whenever someone may destroy the initial entitlement if he is willing to pay a third-party determined value for it, an entitlement is protected by a Liability Rule. This value may be what it is thought the original holder of the entitlement would have sold it.

4. 不可轉讓原則

第三個原則叫“不可轉讓原則”。顧名思義,就是政府禁止所有權人把他所擁有的資產賣給別人。

An entitlement is inalienable to the extent that its transfer is not permitted between a willing buyer and a willing seller.

5. 哪種產權保護原則更好?

產權的這三種保護形式,在現實生活中往往是混合使用的。

比方說我想要侵占妳家房子的時候,妳家的房子受到的是“財產原則?”的保護;

但是當國家要修營房、要修消防局的時候,妳們家的房子受到的是“責任原則?”的保護,也就是國家可以征用妳家的土地,然後給妳合理的補償就可以了;

當妳喝醉酒不省人事的時候,妳家的房子受到的是“不可轉讓原則?”的保護。妳喝醉了酒簽的合同無效。

這三種原則哪種更好?當然妳會說,財產權要保護人的自由,政府幹預越少越好,所以肯定是“財產原則”比“責任原則”更好;“責任原則”又比“不可轉讓原則”更好。是這樣嗎?不壹定。

在壹般情況下,財產原則當然是很好的。我看中了妳的手表,但是我要妳的手表的唯壹辦法,就是給妳出價錢,出到足夠多的時候,妳願意把手表賣給我。這時候妳才是這只手表真正價值的最好的決定人,這當然是比較理想的狀態。

但是有時候,我們不壹定能夠完成這樣的交易,比方說我的手臂值多少錢,應該我來決定,但現實生活中卻不壹定。如果發生了交通意外,妳是意外的肇事者,妳負全責,這時候我的手臂能不能通過財產原則來保護呢?能不能通過我問妳要壹個價錢,來保護我的手臂呢?不能。

因為交通意外已經發生了,如果讓我來開價的話,我不會要20萬,不會要200萬,不會要2000萬,我要200個億。事實上這沒辦法實施,所以我的手臂值多少錢,得由第三方決定,這是“責任原則”。

也就是說,在交易費用非常高的情況下,在沒辦法事前進行議價的情況下,我們只能退而求其次,使用“責任原則”。

6. 由於交易費用,大量的產權不能通過“財產原則”保護

當然,這兩位作者在論文裏面,也詳細地討論過,到底交通意外的手臂有沒有事前定價的可能性。

比方說,妳可以去保險公司,先給自己身體每壹個器官、每壹個部位定個價,買好保險,假如發生交通意外,妳就能夠得到相應的賠償。這時候我們的身體仿佛就可以通過“財產原則”進行保護。

但實際上真要這麽做,成本非常的高:

妳要給身體每壹個部位定價,保險公司也認可,這裏面的議價成本就非常高;

有大量的財產是無法定價的;

要引入第三方來進行裁決,它裏面的組織費用、行政費用也非常高;

如果定價不合理也會出現碰瓷的現象。

所以在現實生活中,由於交易費用的存在,大量的產權不能夠通過“財產原則”保護,而只能夠通過“責任原則”來進行保護。

7. 為什麽要懲罰刑事犯罪分子

最後,財產原則和責任原則的區分,還給我們壹個重要的提示,那就是為什麽我們要懲罰刑事犯罪分子。

原因是什麽?原因是犯罪分子犯了兩重罪。

第壹,他傷害了別人;

第二,他改變了規則。他把原來明明可以根據“財產原則”進行保護的資產,改到人們只能通過“責任原則”來保護的局面。

所以我們對刑事犯罪分子的懲罰,其實要懲罰他的是兩宗罪。我們也經常會見到這種情況,就是在刑事犯罪案裏面,受害人已經受害了,他不太願意出來繼續指證這個犯罪人。

在這個時候我們用的是公訴。為什麽要公訴?因為我們要阻嚇後面的人,不讓他們擅自改變遊戲的規則,擅自把那些明明可以用財產原則保護的資產,變成只能用責任原則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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