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交易在內容上可以分為兩個不同層次:第壹個層次是企業財務所有權的轉讓;第二各層次是在保持企業財產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實行企業財產經營權的轉讓。
產權交易從價格上劃分,可以分為產權溢價交易、產權平價交易、產權低價交易。目前,在我國進行產權交易的場所主要有產權交易所、產權交易市場、知識產權交易市場、高新技術交易市場。
從所有制性質來看產權交易形式可以分為:國有企業之間的交易、國有企業與集體企業之間的交易;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與私營企業或個人之間的交易。
從交易內容看:又分為企業整體產權交易和部分產權交易。
這裏重點介紹以下兩種分類形式:
第壹種:按交易的方式可以有以下幾種形式:購買式產權交易、承擔債務式產權交易、吸收入股式產權交易、承擔職工安置等其他條件式產權交易。
第二種:按交易主體之間組織形式可以有以下幾種形式:兼並式產權交易、股份轉讓式產權交易、資產轉讓式產權交易。
壹般來講,中小企業產權交易應該遵循以下程序:
1. 登記
有轉讓或收購企業產權意向的客戶,備齊相關材料,在產權交易中心辦理產權交易委托手續,填寫《買方登記表》和《賣方登記表》,簽訂公開掛牌協議。
出讓方申請出讓產權的應當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1)出讓方的資格證明或其他有效證件;
(2)產權權屬證明;
(3)產區主管部門準予產權出讓的證明;
(4)出讓標的的情況介紹;
(5)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整體出讓產權的財務報告;
(6)出讓產權的有效資產評估文件;
(7)產權交易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憑證和材料。
受讓方申請受讓產權的,應當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1)受讓方的資格證明;
(2)受讓方的資信證明;
(3)產權交易機構要求提交的其他憑證和材料。
2.公開掛牌
產權交易中心信息部根據轉讓方或求購方提供的《買方登記表》和《賣方登記表》,通過電子顯示屏、國際互聯網、內部信息期刊或其他大眾傳媒公開掛牌,向社會公開發布產權交易信息。
3.洽談
根據公開掛牌結果,交易部、信息部組織轉讓方和求購方就產權交易的實質性條件進行談判,確定交易方式。交易的方式有拍賣、招標、協議轉讓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4.簽約
產權交易雙方就交易的各項實質性條件達成壹致,並通過經確定的交易方式交易後,交易雙方簽訂產權交易書面合同。
5. 鑒證
產權交易中心對審查合格的產權交易,出具產權交易鑒證書。
6.變更登記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產權交易中心辦理的部分或整體產權、股權轉讓,可憑產權交易中心認可的產權交易合同、產權交易鑒證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