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進步和全球化推動了全球經濟結構的變化。
技術進步和全球化是推動全球經濟格局變化的兩大引擎。全球經濟結構的變化呈現出以下趨勢特征:
市場層面的變化趨勢。隨著全球化的深入和信息技術的發展,市場競爭有兩個重要特征。首先是本地市場競爭的全球化,即本地企業不得不在本地市場與全球跨國公司直接競爭。二是企業市場的全球化,即過去只活在本土市場的企業越來越重視國際化經營,以利用國內外兩種資源、兩個市場提高競爭力。
工業層面的變化趨勢。區域產業集群現象日益突出,促進了產業的全球分工;產業鏈越來越長,產業分工越來越細,產業內的合作越來越緊密;許多高新技術產業表現出技術和資本密集型的特點,創新投入大、風險高;技術的融合促進了行業的融合,即行業之間出現了技術共享、業務交叉、產品集成的趨勢;技術標準對產業發展和企業競爭的影響越來越大。
企業層面的變化趨勢。為了應對全球化和產業結構的變化,企業在戰略上越來越註重核心競爭力,並不斷重組業務以提高公司的效率;企業的專業化發展趨勢使得企業越來越依賴於整個行業的發展環境,企業在戰略上表現出越來越強的外部性特征。
科技創新的變化趨勢。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產品研究之間的關系越來越密切,它們之間的轉換周期越來越短,因此產、學、研之間的合作變得越來越重要。發達國家推動建立全球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知識產權的競爭已經成為企業競爭乃至國家競爭的重要組成部分。
經濟結構的變化導致工業問題日益突出。
全球經濟格局的變化,導致產業* * *問題日益突出,即單個企業的發展越來越依賴於整個產業的發展水平和環境。工業性問題主要表現在五個方面:
* * *性技術的研發。全球化促使企業和政府重視聯合研發性技術。在市場開放之前,國內企業在* * *技術上的競爭有利於產業技術進步。市場開放後,國內企業對* * *技術的重復投入可能會降低產業的國際競爭力,國際競爭促使各國重視* * *技術的聯合研發。壹些國家將技術研發視為產業政策(技術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此外,技術進步的加快也促使企業重視* * *技術的聯合研發,以降低創新不確定性帶來的風險。
技術標準的制定。根據國際標準(ISO)的定義,技術標準是指“壹個或壹系列具有強制性要求或指導作用的文件,其中包含詳細的技術要求和相關的技術解決方案,其目的是使相關產品或服務符合壹定的安全標準或進入市場。”技術標準是公共產品,但有些技術標準,尤其是信息產業的技術標準,包含了大量的知識產權,成為產業競爭的重要武器。技術標準涉及復雜的利益,其形成過程需要利益相關方充分協商(根據國際標準化組織和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在1年聯合發布的第二個指南(ISO/IEC Guide 2 1991):“標準是為了所有相關方的利益,特別是為了實現最佳經濟性,並適當考慮產品的使用條件和安全要求,在所有相關方的配合下,制定和實施標準的過程)。
產業鏈配套。支撐產業鏈是指行業內的企業通過上下遊合作,為用戶提供產品或服務。隨著產業分工越來越細,專業技術越來越深,技術投入越來越大,單個企業沒有力量完成整個產業鏈的投入。產業鏈匹配是發展中國家產業追趕過程中的普遍問題,因為發達國家主導了產業鏈的發展,發展中國家企業的創新產品必須與發達國家的成熟技術競爭,而與產品鏈投資相關的企業信心往往不足。
中小企業的市場門檻。中小企業市場門檻是指中小企業參與市場競爭和生存的基本條件,包括企業是否達到完成大規模采購或實現大規模經濟生產或服務所必需的經濟規模,企業是否具備必要的市場能力等等。本土市場競爭的全球化壓縮了本土中小企業的生存空間,而海外市場的潛力也為本土中小企業的發展提供了巨大的機遇。應對挑戰和機遇的關鍵是中小企業能否跨過最低的市場門檻。與新技術產業相關的社會規則。產業發展的社會規則是指與新技術產業發展相關的社會規則,包括法律法規和政府政策。這些社會規則阻礙或促進了產品的市場需求,而市場需求是產業發展的基本條件。例如,只有當壹個國家制定了關於環境保護的法律或政策,社會組織和個人才能增加對環境保護的投入,環保產業才能發展。
產業* * *問題產生了對產業聯盟的客觀需求。由於單個企業缺乏解決產業問題的積極性或能力,產業問題只能由政府或企業組成產業聯盟來解決。政府政策與產業聯盟相結合是壹個重要的發展趨勢,即政府通過支持產業聯盟的發展來推動產業創新。產業聯盟是壹種市場化組織,其效率高於政府直接幹預。
政府政策的調整促進了產業聯盟的興起。
在全球化背景下,許多政府對產業聯盟有了新的認識:壹方面,經濟全球化削弱了政府對市場壟斷的關註。由於全球產業競爭的加劇,政府開始重新確定市場壟斷中“相關市場”的範圍。市場範圍的擴大促使政府放松對合作創新的壟斷管制,產業聯盟的發展限制大大減少。另壹方面,經濟全球化促使政府更加關註國內產業的國際競爭力。政府重視從提高國內產業競爭力的角度支持產業聯盟,以解決產業發展問題,特別是產業創新問題。
以美國為例,美國有嚴格的反壟斷法律制度,對產業聯盟有很大的制約。由於全球化的深入和國際競爭的加劇,美國認識到企業合作創新對提高美國經濟國際競爭力的重要性,並開始借鑒日本合作研發的經驗。美國在1984通過了《國家合作研究法(NCRA)》,允許企業合作研發競爭前技術。1993年通過了國家合作研究和生產法案(NCRPA),實際上是對以前的法律進行了修改,將範圍擴大到了生產領域。2004年,美國補充了《標準發展組織促進法》(SDOAA),放寬了對技術標準制定組織的反壟斷限制。同時,美國政府對壹些R&D合作工業聯盟給予了大力支持。例如,美國政府給了半導體技術R&D合作產業聯盟(SEMATECH)大量資助,並把這種合作模式作為政府資助合作社R&D的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