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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仲裁委審理勞動合同不續簽案件。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從用工第二個月開始計算,最高11個月)。

勞動仲裁委受理此類案件後,主要看勞動者能否提供證據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審查是否超期,勞動者掙多少錢。

1.申請勞動仲裁時,老需要攜帶仲裁申請書、本人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據以及用人單位工商登記信息(部分地區需要)。立案後會開庭,然後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仲裁委員會出具裁決書。勞動仲裁委員會不收費;

2.在勞動爭議中,有證據證明勞動關系是關鍵,如工作證或工作證(最好加蓋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印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地稅局打印蓋章的完稅證明、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遣單、同事證言(離職者)、錄音錄像或其他有妳的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簽名的書面文件。沒有證據當然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但是有敗訴風險;

3.如果找專業人士咨詢,勞動案件可以自己處理,還是可以勝訴的,勞動仲裁委不收費。勞動者在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得拖延到新單位工作。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壹方當事人主張對方當事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有關部門進行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因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足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前款所稱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二倍月工資的起始時間為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個月後的次日,終止時間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前壹日。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個月後的次日至滿壹年的前壹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且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年的次日視為與員工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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