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IT206.COM (三)專門立法保護 集成電路的特殊性決定了其保護手段的特殊性。
創設壹種新的保護集成電路的專門法律制度,就成為壹種必然的選擇。
通過專門立法保護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有壹個顯而易見的優勢就在於,這種專門保護的制度能夠結合了專利法保護和版權法保護的優點,又可以彌補專利法保護和版權法保護的不足。
這種做法已得到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國際組織的認可,並不斷有這方面的立法實踐,相應的國際條約體系也逐漸成型。
美國是世界上最先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予以立法保護的國家。
美國1984年11月8日實施的《半導體芯片保護法》雖然在形式上是《美國法典》第17編版權法的最後壹章,但它實際上是壹個獨立的體系,並不屬於版權法體系。
該法對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保護同時借鑒了版權法和專利法的保護條件和方法。
在歐盟,1986年12月16日通過的《關於半導體產品布圖設計法律保護的理事會指令》要求各成員國自行決定采取適當的立法形式加強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法律保護。
在歐盟內部,瑞典、英國、荷蘭、德國、法國、丹麥、西班牙、奧地利、盧森堡、意大利、葡萄牙、比利時等國家都分別制定了專門的法規來保護集成電路。
在保護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國際條約中,影響力最為重要的當數1989年在華盛頓締結的《關於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即《華盛頓條約》)和世界貿易組織各成員國簽署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
《華盛頓條約》是集成電路領域的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第壹個國際條約,該條約的締結標誌著布圖設計國際保護體系的基本形成。
由於該條約較多的反映了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利益,不符合美國等發達國家提高保護水平的要求,因而受到美國等國的 *** ,至今尚未生效。
但《華盛頓條約》設計的權利體系為各國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保護奠定了基礎,其中的大部分條款也為後來的Trips協議所吸收。
與《華盛頓條約》相比,Trips協議作了三點重大修改:延長保護期,擴大保護範圍,對善意侵權進行更加嚴格的限制。
該協議全面反映了發達國家加強集成電路保護水平的要求,並極大的提高了集成電路知識產權的保護水平。
中國保護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方面的立法起步比較晚,但隨著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中國已經根據國際公認的標準制定、頒布了壹系列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基本確立了保護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的法律體系。
2001年4月2日,國務院頒布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並於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這是中國歷史上第壹個關於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的行政法規,這壹條例借鑒國外先進的立法經驗,初步構建了壹個比較完善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保護框架。
此後,與之配套的規章也逐步健全。
2001年10月1日,國家知識產權局頒布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正式施行。
2001年11月28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行政執法辦法》開始實施。
為了正確指導與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相關的知識產權案件的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於2001年10月30日專門下發了《關於開展涉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對管轄案件和管轄法院做出了周密的安排。
總的看來,中國已經在較短的時間內初步建立了壹套符合Trips協議的要求的保護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法律體系,為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保護提供了比較完備的制度保障,中國 *** 已經全面履行了保護集成電路知識產權的承諾和義務。
傳統的知識產權法大體分為工業產權和版權,兩者在權利主體、客體、保護要求、保護方式以及保護程序等方面都有很大差別。
集成電路專門立法的出現,使得這兩者有機結合起來;並在版權與工業產權之間開辟了壹個過渡地帶,進而形成了壹個新領域,即工業版權。
工業版權使工業產權與版權之間截然分開的界限逐漸模糊,並賦予傳統版權以產業應用的實際意義,這對知識產權的整體保護無疑起到了促進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