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保障公證處和申請公證事項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公證服務收費行為,根據國家計委、司法部《關於印發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計價費[1997]28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四川省境內的公證處承辦的公證業務,其服務收費均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公證處為申請人提供公證服務,應按照規定的公證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向申請人收取公證服務費。 公證員個人不得私自收費。 第四條公證處為申請人提供公證服務過程中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申請人另行支付: (壹)鑒定費、評估費、認證費。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公證處到異地(本管轄區域外)辦理公證所需的差旅費; (三)當事人因舉證有困難,委托公證處進行調查取證的有關費用; (四)公證處接受申請人委托辦理有關事項需向第三方實際支出的費用;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申請人支付的其他費用。 第五條有下列情況之壹的,公證處應當按照法律援助的有關規定,減收或者免收公證服務費: (壹)辦理與領取撫恤金(或勞工賠償金)、救濟金、勞動保險金等有關的公證事項; (二)辦理贍養、撫養、扶養協議的公證事項; (三)辦理與公益活動有關的公證事項; (四)申請人確因經濟困難而無力負擔的; (五)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減免的。 減免收費應由申請人提出,經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批準。 第六條公證處向申請人收取公證服務費,可在受理公證事項時預收,也可以與申請人約定在承辦公證事項期間分期收取。 第七條已受理的公證事項,申請人要求撤回的,可以收取手續費,未經審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經審查的,按照該公證事項收費標準的50%收取。 因公證處的責任不能出具公證書或撤銷公證書的,預收或已收的公證服務費應全部退還申請人;因公證處和申請人雙方責任而撤銷公證書的,應按照責任的大小退還部分公證服務費。因申請人提供偽證及舉證不實而不能出具公證書或撤銷公證書的,預收或已收的公證服務費不予退還。 雙方對責任問題有異議的,由同級主管司法行政部門認定。 第八條公證處應按照規定的公證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到同級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實行亮證收費,向社會公布收費項目及標準,並主動接受物價、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公證處有下列違法行為的,由物價部門依法查處: (壹)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 (二)擴大收費範圍、自立名目亂收費的; (三)不按規定亮證收費的; (四)其他違法收費行為。 第十條本辦法由四川省物價局和四川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第十壹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有關公證服務收費的規定同時廢止。四川省公證服務收費標準
壹、證明法律行為 (壹)證明合同、協議 1.證明經濟合同 (1)證明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房屋轉讓、買賣及股權轉讓,按下列標準收取: 標的額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為按比例收費不到200元,按200元收取;500001元-5000000元部分,收取 元-10000000元部分,收取元部分,收取元-50000000元部分,收取元-100000000元部分,收取元以上部分收取 證明其他經濟合同,按下列標準收取: 標的額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為1%;20001元-50000元部分,收取元部分,收取元部分,收取元-1000000元部分,收取元-2000000元部分,收取元部分,收取 元部分,收取元以上部分,收取證明民事協議,每件收費100-200元,涉及財產關系的加倍收取。 (二)證明收養關系: 1、生父母***同送養的,每件收費300-400元; 2、生父母單方送養的,每件收費500-600元; 3、其他監護人送養的,每件收費500-800元; 4、解除收養關系,每件收費400-500元。 (三)證明財產繼承、贈與和遺贈,接受益額比率收費。 200000元以下的按2%計收,最低收取200元;200001元-500000元部分按計收;500001元-1000000元部分按1%計收;1000001元以上部分按計收。 二、證明有法律意識的事實 (壹)證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國籍、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未受(受過)刑事處分等其他法律意義的事實,每件收費50-80元。部分涉外公證需附證明書的另加收30-50元。 (二)證明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資格、資信等其他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每件收費300-500元。 (三)證明簽名、印章屬實,復印本、譯本、節本、副本與原本相符,每件收費100-300元。 (四)證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費200-400元。 (五)辦理證據保全 1、證人、證言及書證保全,每件收費100-200元。 2、聲像資料、電腦資料保全,每件收費500-800元。 3、對物的保全: (1)不動產每件收費500-1000元。 (2)其他物證保全,每件收費200-400元。 4、侵權行為和事實證據保全,每件收費500-1000元。 (六)制作票據拒絕證書,每件收費400元。 三、證明有法律意義的文書 (壹)證明知識產權的享有、轉讓和使用許可文書,每件收費500元。 (二)證明其他有法律意義的文書: 1、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授權委托書、公司章程、會議決議、保證、承諾、聲明書等法律文書,每件收費300-500元。 2、證明個人聲明、委托、保證、承諾書收費200元。 3、證明其他有法律意義的文書,每件收費50-100元。 四、提存公證,按標的額的計收,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請人支付的保管費另收。 五、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按債務總額的收取。 六、辦理遺囑公證及其他相關業務 1、遺囑公證,每件收費100-300元。 2、保管遺囑,每件每年收費100元。 3、清點遺產,5萬元以下,每宗收費100-200元;5萬元以上每宗收費200-300元。 4、確認遺囑效力,每件收費200-400元。 七、證明財產的清點、清算、評估和估損情況。 1、涉及公民的,每宗收費200-500元。 2、涉及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每宗收費500-1000元。 八、證明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的設立、變更、終止 1、證明抽獎、抽簽、評獎、開獎等現場公證,非營利性的,每件收費200元;營利性的每件收費500元。其他現場監督公證,每件收費400元。 2、證明拍賣,比照其他經濟合同收費,最低每件200元。彩票銷售,50萬元以下,每件收費200元;50萬元-100萬元,每件收費300-500 元;100萬元以上,每件收費500-1000元。證明中獎,中獎標的5000元-10000元,收取1%,最低50元;10萬元以上,收取、證明股份公司成立、股東大會、董事會活動的,每次收費1500-3000元。證明股票發行,協商收費。 4、招標投標公證 (1)標的額不滿500萬元的,每件收費300-1000元。 (2)標的額500萬元-2000萬元的每人年收費1000-3000元。 (3)標的額2000萬元以上的每件收費1500-50000元。 5、抵押登記 登記額10萬元以下的,每件按標的額收費,最低收取200元;10萬-100萬元,每件收費200元;100萬元-300萬元,每件收費300元;300萬-500萬元,每件收費500元;500萬元以上,每件收費800萬元。 6、查無檔案記載公證,每件收費100-200元。 九、依法辦理的其他法律事務 1、保管文書、票據、憑證、有價證券等,每件每年收費10元。 2、參與經濟談判協商收費,最低500元。 3、代辦與公證事務有關的認證、登記(郵寄費另計),每件收費50-80元。 4、代擬、修改法律文書,每件收費50-100元。 5、解答法律咨詢,每件收費20-50元。 6、出具法律意見書,每件收費200元。 7、擔任常年公證法律顧問,每單位每月收費300-2000元。 8、公證資料翻譯費,每壹千字60元,不足壹千字的按壹千字計。外文打印、校對每千字收費20元,不足壹千字的按壹千字計。 9、公證書副本,每份10元,有譯文的公證書副本加收10元。涉臺公證書副本郵寄費另計。 10、查詢公證檔案,每卷每次100-200元。 十、批量公證,按相應標準減半收取。 十壹、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辦理的公證業務,根據四川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對國有企業改制中有關收費問題的通知》([川發發(98)47號]規定,每件收費50元。 十二、依法辦理的其他法律事務,比照類似的項目收費,無法比照的,由申請人與公證處協商確定收費標準。 1999年5月5日 四川省物價局 四川省司法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