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適用於成都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和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示範區)的建設及其相關服務和管理活動。第三條示範區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在推動創新創業、科技成果轉化、人才引進、科技與金融融合、知識產權運用與保護、新型創新組織培育、產城融合等方面先行先試。,打造創新驅動發展引領區、高端產業集聚區、開放創新示範區和西部大開發新的增長極。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和成都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協調推進機制,積極支持示範區重大項目安排、試點政策和制度創新,研究解決示範區建設中的重大事項和問題。
省人民政府和成都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支持和促進示範區的建設和發展。
示範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配合示範區的開發建設。第五條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示範區的管理機構,履行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的職責,行使成都市人民政府賦予的規劃、教育、科技、金融、土地、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經濟社會管理職權。第六條示範區設立創新創業、產業發展、人才、科技金融和知識產權專項資金。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管委會制定。第七條示範區培育鼓勵創新的社會環境,開展科學技術普及和宣傳,鼓勵發明創造、科學探索和技術創新,提高公眾科學素質,激發社會創新活力,優化社會營商環境。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八條省人民政府和成都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示範區重大投資項目建設,重點發展信息技術、生物醫藥、高端裝備、智能制造等新壹代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快發展科技服務、金融服務、知識產權服務等現代服務業和臨空產業。
管委會統籌規劃示範區產業布局,制定產業發展規劃,合理設置產業功能區。第九條示範區的規劃建設應當優化創新布局,完善公共設施和服務體系,促進創新資源集聚、資源集約和綠色發展,並與成都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示範區應當將服務於企業的公共信息、技術、物流等服務平臺和必要的社會事業納入總體規劃。第十條管委會組織編制示範區城市詳細規劃和分區規劃,經成都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報成都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壹條管委會會同示範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編制示範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征地方案,並按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組織實施。示範區建設用地應主要用於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科技創新載體項目及配套設施建設。
示範區應當合理高效利用土地資源,建立土地利用審查機制和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評價及動態監測機制。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示範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應當作為示範區基礎設施建設資金專項管理。第十二條成都市人民政府優先保障示範區發展,單獨下達新增規劃建設用地指標和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劃指標。第十三條示範區應當引導產業結構向低碳、循環、集約方向發展,支持發展科技含量高、資源消耗低、環境汙染少的工業項目,禁止發展高能耗、高汙染、高環境風險的工業項目。第三章創新創業第十四條示範區實施自主品牌、知識產權和標準化戰略,強化市場的主導作用和企業的創新主體地位,構建產業創新體系。
示範區將建立支持創新發展的工作機制,鼓勵企業、高校和科研院所創建自主創新平臺,加大研發投入,積極開展基礎研究、技術研究和應用研究,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第十五條支持企業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取委托研究開發、技術許可、技術轉讓、技術入股和設立研究開發機構等形式,開展產學研合作。
鼓勵組建產業創新中心、產業技術聯盟等新型創新組織。符合條件的新型創新組織可以申請法人登記。第十六條鼓勵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開展科技成果所有權、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改革創新,建立知識價值評估、成果歸屬和利益分配機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處置科技成果。鼓勵依法建立職務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和利益分配機制。
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可以依法采取科技成果入股、股權獎勵、股權出售、股票期權、科技成果收益分享等方式,對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股權和分紅激勵。
示範區內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企業、高校和科研院所,由成都示範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