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術語表並非意在解決這些語言差異問題或為未來的術語使用提供壹個標準表述,它僅僅是對WIPO秘書處賦予特定詞語的含義進行描述。所有的詞語在以前的WIPO調研報告(Fact-Finding Report)、《生物多樣性公約(1992)》或《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the International Treaty on Plant Genetic Resources for Food and Agriculture)中都已記述。
生物多樣性Biological diversity
生物技術Biotechnology
遺傳材料Genetic Material
遺傳資源Genetic Resources
知識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食品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Plant Genetic Resources for Food and Agriculture
專門權Sui generis
傳統文化表達/民間文藝表達Traditional Cultural Expressions (or expressions of folklore)
傳統知識Traditional knowledge
●生物多樣性Biological Diversity (also Biodiversity)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2)》第2條將“生物多樣性”( “biological diversity”常簡寫為“biodiversity”)定義為,所有來源的活的生物體中的變異性,這些來源除其他外包括陸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態系統及其所構成的生態綜合體;這包括物種內、物種之間和生態系統的多樣性。
●生物技術Biotechnology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2)》第2條將“生物技術”定義為:使用生物系統、生物體或其衍生物的任何技術應用,以制作或改進特定用途的產品或工藝過程。
●遺傳材料Genetic Material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2)》第2條將“遺傳材料”定義為:來自植物、動物、微生物或其他來源的任何含有遺傳功能單位的材料。
●遺傳資源Genetic Resources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2)》第2條將“遺傳資源”定義為:具有現實或潛在價值的遺傳材料。
●知識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知識產權指諸如發明、工業設計、文學和藝術作品、符號以及名稱和形象的智力創造的財產權。“知識產權”的概念在建立WIPO公約第2條(viii)中予以定義,包括涉及以下事項的權利:
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
表演藝術家的表演,聲音記錄,和廣播;
壹切人類嘗試領域中的發明;
科學發現;
工業設計;
商標、服務標記和商號與商業標記;
反不正當競爭保護;以及
其他壹切得自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智力活動的權利。
以上最後壹段表述清楚的表明,知識產權是壹個寬泛的概念,可以包括得自於“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智力活動”而不在知識產權現有分類之內的成果和內容。
知識產權通常分為兩大類:
工業產權,包括專利、實用新型、工業設計、商標、服務標記、商號、地理標記(來源的指明或原產地名稱)以及反不正當競爭(《巴黎公約》第1、2條);
著作權,包括文學和藝術作品,諸如小說、詩歌和戲劇,電影,音樂作品,圖,繪畫,攝影和雕塑,計算機軟件,數據庫,以及建築設計。相關權(亦即鄰接權),包括表演藝術家基於其表演的權利,錄音錄制者基於錄音的權利,以及廣播電視相應權利。另外,植物品種也可基於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植物培育者權利制度得以保護。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Plant Genetic Resources for Food and Agriculture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第2條將“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定義為:任何具有實際或潛在食品和農業價值的源自植物的遺傳材料。
●Sui Generis
Sui generis是壹個拉丁語短語,意為 “獨特”。例如,壹項sui generis制度是專為滿足某特定事項需求而創設的制度。對制定適用於傳統知識保護的sui generis制度的呼籲,時有耳聞。這將意味著壹項與現行知識產權制度截然不同的新制度,或者是壹項新知識產權或類知識產權制度。
Sui generis知識產權已有數例,諸如作物培植者權(得自《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公約(1991)》)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保護得自《集成電路知識產權華盛頓條約(1989)》。
在傳統文化表達領域, WIPO-UNESCO 《保護民間文藝表達免受違法利用和其他損害示範法(1982)》規定了對於民間文藝表達的sui generis保護。
●傳統文化表達(或民間文藝表達)Traditional Cultural Expressions (or Expressions of Folklore)
在WIPO-UNESCO《保護民間文藝表達免受違法利用和其他損害示範法(1982)》中,WIPO使用“傳統文化表達(或民間文藝表達)”壹詞。
該示範法第二條規定,“民間文藝表達”理解為反映了壹國社區的傳統藝術期望的產品,該產品是由被該社區或個人發展或保存的傳統藝術遺產的典型元素所構成的。
該示範法僅適用於藝術遺產。這意味著,其他的對象,包括傳統信仰、科學觀(例如傳統的宇宙觀),或者僅僅是實踐慣例——而非其可能具有的傳統藝術表達形式,並不在所說的“民間文藝表達”定義範圍之內。另壹方面,藝術遺產是以最大的範圍被感知,涵蓋了任何涉及審美感知的傳統遺產。口頭表達、音樂表達、行為表達和有形表達皆可由傳統藝術遺產的獨特要素構成並成為受保護的民間文藝表達。
該示範法對於最為典型的民間文藝表達類型也給出了說明性列舉,依照表達形式細分為四組如下:
語言表達(口頭),諸如民間傳說、民間詩歌和謎語;
音樂表達(音樂),諸如民歌和民間器樂;
(人類肢體的)行為表達,諸如民間舞蹈、戲劇和宗教儀式的藝術形式;以及
與物質對象壹體化的表達(有形表達),諸如圖、繪畫、雕刻、雕塑、陶器、瓦器、鑲嵌、木工制品、金屬器皿、珠寶、籃筐編織、刺繡紡織、地毯服裝、樂器、建築形式。
●傳統知識Traditional Knowledge
為完成WIPO於1998至1999年進行的調研任務,WIPO秘書處使用了以下“傳統知識”概念:
“傳統知識……是指基於傳統的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表演;發明;科學發現;設計;標誌、名稱和符號;未公開信息;以及其他壹切來源於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智力活動,基於傳統的革新和創造成果”。“基於傳統”是指代代相傳、被視為隸屬於特定人群或地域、並不斷隨環境變化而發展的知識體系、創造、革新和文化表達。傳統知識的類別包括:農業知識;科學知識;技術知識;生態學知識;醫藥知識,包括相關的醫藥和治療方法;與生物多樣性相關的知識;以音樂、舞蹈、歌曲、手工藝、設計、傳說和藝術品為形式的傳統文化表達(民間文藝表達);語言要素,諸如名稱、地理標誌和符號;以及,活動的文化財富。排除於傳統知識之外的是那些並非從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智力活動中得來的對象,諸如人類遺跡、壹般語言和其它類似的廣義“遺產”元素。
其後,對於傳統知識和技術秘密(指狹義的傳統知識)的技術形式以及傳統文化表達或民間文藝表達這兩方面,由於其所引起的各種法律和政策問題,引起了WIPO工作對此更多的獨特關註。
2002年5月,在知識產權與傳統知識、遺傳資源和民間文藝政府間委員會的構架下,對在壹系列國際論壇和進程的範圍內能夠和已經歸於術語“傳統知識”的各種含義,WIPO秘書處進行了全面回顧:見於“傳統知識——實用術語和定義” (WIPO/GRTKF/IC/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