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介紹,被告人任某、魏某家住焦作市武陟縣大封鎮大司馬村,多年來,該村就有村民在夏秋兩季夜晚捕捉壁虎售賣的習慣。因壁虎的收購價格逐年上漲,2017年9月9日傍晚,任某、魏某來到沁陽市柏香鎮新村,采取以頭燈照明、粘桿捕捉的方法獵捕壁虎。該村巡邏人員當場抓獲二人時,他們***獵捕壁虎347只,其中,魏某獵捕153只,任某獵捕194只,涉案價值為173500元。
村民獵捕壁虎獲刑結果:
經當庭調解,公益訴訟起訴人與二被告人分別就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達成協議。其中,任某賠償國家經濟損失2.2萬元、魏某賠償國家經濟損失2萬元,二被告人均當場履行。沁陽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任某、魏某違反狩獵法規,使用禁用的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沁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魏某犯非法狩獵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予以確認。該案系***同犯罪,應按照二被告人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任某、魏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二被告人主動賠償其犯罪行為給國家造成的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對其適用緩刑符合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