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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能強購娃哈哈事件的思考

再來探究十年前的協議到底是達能“有意設圈套”還是娃哈哈“大意沒看清”,均無實際意義。其實在達能的屢次合資條款中,都強調品牌收歸合資公司這壹點。達能作為壹家成熟的商業公司,在品牌方面非常重視。

雖然達能在理,但之所以引來詬病,也與其在中國的壹系列並購行為有關。

達能在與娃哈哈、光明、樂百氏、正廣和等民族品牌的合資控股過程中,已屢有類似做法可見,即在合同中規定嚴苛的條款,在中方違約或達不到要求後卻不第壹時間指出,壹旦時機成熟再行提出其他的有利要求。

而娃哈哈這次叫板雖然合情因素多於合理,但是宗慶後似乎也很強硬,不惜提出另立門戶。

宗慶後的這壹想法也屬萬不得已。壹旦協商不成,整個娃哈哈將會出現很大動蕩。要宗慶後放棄苦心經營的多年心血,也會像扔下親生孩子壹樣難做決定。

範易謀雖然指責宗慶後作為“壹個(合資企業的)領導,甩手離開這個企業,創立新的牌子,跟原有企業競爭,影響原有企業的業務,不符合作為壹個傑出領導的價值準則”,但其潛臺詞也很明顯,由於達能壹直未能介入娃哈哈管理,宗慶後與他的團隊非常具有凝聚力,範仍希望能找到解決方案,“使宗慶後可以繼續在娃哈哈合資企業發揮他的作用。”

“30天期限並不意味第31天我們就會自動啟動訴訟程序,達能仍然希望協商解決。”範易謀強調。很顯然,誰都不願意看到雙輸的局面。

商務部、國資委等部委制定的《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第12條明確指出,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並取得實際控制權,涉及重點行業、存在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經濟安全因素或者導致擁有馳名商標或中華老字號的境內企業實際控制權轉移的,當事人應就此向商務部進行申報。當事人未予申報,但其並購行為對國家經濟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商務部可以會同相關部門要求當事人終止交易或采取轉讓相關股權、資產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並購行為對國家經濟安全的影響。

“娃哈哈”作為馳名商標,在轉讓時當事人應當向商務部進行申報。但問題在於,該部門規章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按照不溯及既往的原則,當然不能要求法國達能公司與杭州娃哈哈集團公司向商務部申報。那麽,商務部能否要求合資企業將其所擁有的“娃哈哈”馳名商標轉讓給杭州娃哈哈集團公司呢?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只有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才能宣告無效。所以,商務部等部委制定的部門規章從理論上來說並不能改變合同的效力。商務部只能促請雙方通過談判的方式解決彼此的糾紛。如果商務部等部委動用行政權力,插手幹預娃哈哈公司糾紛,那麽,將面臨壹系列法律難題。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合營企業的壹切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果中外合資企業法中所說的“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那麽,商務部可以會同其他國務院行政部門,直接幹預“娃哈哈”知識產權糾紛;如果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所說“法規”僅限於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而不包括國務院各部委頒布的部門規章,那麽,商務部無權要求法國達能公司轉讓自己所擁有的“娃哈哈”商標。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還規定,國家對合營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利益的需要,對合營企業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征收,並給予相應的補償。但很顯然,在“娃哈哈”事件中並不涉及公***利益。

可以肯定的是,杭州娃哈哈集團公司與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之間的這場糾紛,純屬於合資協議糾紛。如果苛求杭州娃哈哈集團公司當初不該出讓無形資產,或者指責杭州娃哈哈集團的創辦人不該繼續使用“娃哈哈”商標,為他人作嫁衣裳,顯然都於事無補。而外資企業容許杭州娃哈哈集團的創辦人長期繼續使用商標,顯然也是壹種戰略性的選擇。

政府保持中立的態度,恰恰為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解決糾紛提供了足夠的空間。如果合資雙方能夠將十年來無形資產所獲收益進行重新分配,並在此基礎上,重修舊好,不失為解決問題的根本辦法。如果當事人試圖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彼此的糾紛,那麽,“娃哈哈”這壹馳名商標所受到的損害將難以估量。這場紛爭提醒企業的投資者,必須重視無形資產特別是無形資產中的知識產權,不能為了眼前的利益而失去長遠利益,更不能為了吸引外資而放棄自己的品牌。

當然,高調地處理商業糾紛也是壹種市場操作模式。但不管怎樣,中國的企業家透過這壹案件,應當有所反省。中國立法機關也應當盡快審議《反壟斷法》,為企業之間的並購和無形資產轉讓提供最直接的法律依據。

透過整個事件,我們可以抽檢出這樣三條錯綜復雜的線索:壹,在壹個正走向成熟和完善的經濟體制下,任何壹個企業,無論內資還是外資,都有權利、有義務按照商業準則行事;二,作為中國民族品牌的娃哈哈,理所應當得到合理合法地保護;三,在中國入世開放、不斷融入世界經濟的狀態下,無論政府還是企業,都必須要提高對經濟全球化的風險防範意識。正是它們的交錯以及人們對其認識的不同,才導致了娃哈哈與達能交惡並進壹步公開化、白熱化。

達能雖然嚴重違背了國家六部委《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中“並購方在中國營業額超過15億元人民幣,境內資產擁有30億元以上,境內企業超過15家,必須報經國家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審查”的規定,仲裁專家也做了如此描述,但是為什麽達能不這麽做沒有受到制裁?為什麽達能在違反規定的情況下還能繼續對我們知名品牌進行控制?問題出在哪裏?

也許,像“沙塵暴”預警著環保形勢的日益嚴峻,娃哈哈也恰好給我們民族品牌及民族企業家提供了壹種面向經濟全球化的風險預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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