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支付辦法》的規定,案件分為四類:財產案件、非財產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和勞動爭議案件。
(壹)財產案件受理費及支付標準
財產案件的受理費是根據訴訟標的大小按壹定比例計算的,然後各款金額相加就是案件的受理費總額。具體支付標準如下: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繳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萬元的部分按2.5%繳納;
3.超過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繳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繳納;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
6 .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繳納;
7 .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繳納;
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7%繳納;
9.超過654.38+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0.6%繳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財產案件受理費的計算方法是根據上述規定分段計算訴訟標的金額,然後相加,得出的總額為應收金額。訴訟標的為40萬元的:
50+90000 x 2.5%+10000 x 2%+20000 x 1.5% = 50+2250+2000+3000 = 7300元。
(2)非財產案件受理費。
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再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3.每起對方非財產案件支付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權和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費及支付標準
1.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無爭議金額、價格的,每件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支付。
2.每起勞動爭議案件支付10元。
上述案件中,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提出異議,且異議不成立的,每案50元支付至100元。
對上述案件的收費有壹定規定的,在具體執行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標準。
第二,支付退款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上訴人預交。被告提出反訴,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應當預交。追償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數額的,案件受理費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當事人增加索賠金額的,應當按照增加的索賠金額補足。
2.當事人在法院調查終結前提出減少索賠金額的,應當按照減少的索賠金額予以退還。
原告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書的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提起反訴的當事人應當在提起反訴的次日起7日內繳納案件受理費。
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在向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上訴的,應當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間未預繳訴訟費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繳。
第三,負擔原則
訴訟費用原則上由敗訴方承擔。
根據支付方式,訴訟費用有以下幾種負擔情況:
1.失敗者的負擔。《支付辦法》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除非勝訴方自願承擔。
2.按比例分享。《交費辦法》規定,當事人壹方勝訴,壹方敗訴的,由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第二審人民法院變更第壹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的,應當相應變更第壹審人民法院關於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
3.協商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法院依職權承擔。《支付辦法》規定,達成調解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法院裁決。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裁決。當事人在執行中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用的負擔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4 .原告、上訴人或申請再審人的負擔。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按照《繳費辦法》的規定應當繳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訴訟費用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承擔;雙方當事人申請再審的,訴訟費用按照《支付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承擔。原審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負擔原則重新確定。《支付辦法》第10條第5項規定的申請費,由人民法院根據《支付辦法》第二十九條確定。
5.為不當行為的當事人承擔責任。在訴訟中,有些當事人會做出壹些不符合法律規定,甚至違法的行為,由此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承擔。比如,夥同他人作偽證,作偽證者的誤工費和差旅費等。,又如當事人故意逃避、逃避服務,法院為此公布服務費用等。,這些都應由實施不當行為的當事人承擔。當事人因自身原因未在舉證期限內舉證,在二審或者再審期間又有新的證據提出,導致訴訟費用增加的,增加的訴訟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此外,根據《支付辦法》規定,法院調查完畢後,當事人提出減少訴訟債權數額的,減少債權數額的案件受理費由變更訴訟債權的壹方承擔。
根據《繳費辦法》的規定,當事人不得單獨對人民法院關於訴訟費用的決定提起上訴。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單獨收取訴訟費用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院長申請復核。復審決定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決定的訴訟費用計算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請求復核。計算確有錯誤的,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糾正。
四。免除法律費用
人民法院應當準予免交訴訟費用:
1.殘疾人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
2.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養費、撫恤金;
3.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貧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且無其他收入的;
4.因見義勇為或者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本人或者近親屬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要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5.其他確需免除的情形。
動詞 (verb的縮寫)交貨量減少
人民法院應當準予減少訴訟費用:
1.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2.屬於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的;
3.社會福利機構和救助管理站;
4.其他確需減免的情形。
人民法院批準減免訴訟費用的,減免比例不得低於30%。
第六,發貨慢的情況
人民法院應當準予緩交訴訟費用:
1.追索社會保險和經濟補償;
2.海事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
3 .正在接受有關部門的法律援助;
4.其他確需延期的情形。
當事人申請免、減、緩交訴訟費的程序及法院的有關規定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時,應當在起訴或者上訴時提交書面申請,能夠證明其確有經濟困難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因生活困難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費申請減免訴訟費用的,還應當提供本人及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民政、勞動保障等部門規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的證明。
人民法院駁回當事人司法救助申請的,應當向當事人書面說明理由。
當事人申請緩交訴訟費用,經審查符合《繳費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前作出準予緩交訴訟費用的決定。
人民法院為壹方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另壹方當事人敗訴的,訴訟費用由另壹方當事人承擔;如果對方勝訴,可以視申請司法救助壹方的經濟狀況決定減免訴訟費用。
人民法院允許當事人減少或者免除訴訟費用的,應當在法律文書中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