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情況,不同的時間。壹般情況下,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在七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簡易程序需要三個月,普通程序需要六個月做出壹審判決,二審通常需要三個月做出判決。
1,第壹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法官單獨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結案。
2.二審程序
二審立案: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壹審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案卷後五日內立案。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上訴案件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在二日內通知第壹審人民法院,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通知後五日內補足。
審理期限:根據第二審程序,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的期限為三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審理不服民事裁定案件的期限為三十日。
3.審判監督程序
申訴期限: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
4.執行程序
上訴期限:雙方或壹方為公民的為壹年,雙方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
執行時效:執行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結,非訴執行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確需延長的,應當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