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我國現行的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敗訴方應當承擔勝訴方的合理律師費,分為以下九類:
1,法律援助案件;
2.侵犯版權案件;
3.商標侵權案件;
4.專利侵權案件;?
5.不正當競爭案件;
6.債權人在合同糾紛中行使撤銷權的案件;
7.貸款擔保權訴訟案件;
8、人身損害賠償、名譽侵權、交通事故案件;
9.仲裁案件。
(2)除前述情形外,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否則無權要求敗訴方承擔勝訴方的合理律師費。
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是指民事、經濟、海事、行政訴訟中,當事人依法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費用。包括:
(1)案件受理費;
(2)其他訴訟費用。
具有經濟制裁性質的,是敗訴方當事人對訴訟費用的合理負擔。其中,案件受理費具有國稅性質,應列為國庫收入。依法收取民事案件訴訟費用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對此,各國民事訴訟法都做了原則性規定,訴訟費用的收取標準和計算方法都以單行條例的形式公布。
意義
訴訟費用制度的建立具有以下意義:第壹,收取訴訟費用可以減少國家不必要的開支;第二,收取訴訟費可以防止民事主體亂訴,從而減少壹些不必要的訴訟,為國家和社會減少浪費;第三,收取訴訟費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和經濟利益。
種類
根據國務院制定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以下簡稱《交納辦法》)的規定,訴訟費用可分為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和其他訴訟費用三類。
支付標準
案件受理費及支付標準
案件受理費是指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依法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壹定費用。由於案件不同,案件受理費的收取標準和方式也有所不同。按照支付辦法的規定,案件分為財產案件、非財產案件、知識產權和勞動爭議案件,四種不同案件的支付方式不同。
(壹)財產案件受理費及支付標準
財產案件受理費是指人民法院對產權糾紛案件征收的案件受理費。根據交費辦法的相關規定,案件受理費包括:壹審案件受理費、二審案件受理費和再審案件按照交費辦法的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財產案件的受理費是根據訴訟標的大小按壹定比例計算的,然後各款金額相加就是案件的受理費總額。具體支付標準如下: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繳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萬元的部分按2.5%繳納;
3.超過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繳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繳納;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
6 .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繳納;
7 .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繳納;
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7%繳納;
9.超過654.38+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0.6%繳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財產案件受理費的計算方法是根據上述規定分段計算訴訟標的金額,然後相加,得出的總額為應收金額。
(2)非財產案件受理費。
非財產案件受理費是指人民法院對僅涉及人身關系或者人身非財產關系的案件收取的案件受理費。非財產案件的受理費通常是按件支付的。非財產案件涉及財產糾紛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收集。根據賠付方式,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賠付:
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再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3.每起對方非財產案件支付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權和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費及支付標準
1.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無爭議金額、價格的,每件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支付。
2.每起勞動爭議案件支付10元。
上述案件中,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提出異議,且異議不成立的,每案50元支付至100元。
對上述案件的收費有壹定規定的,在具體執行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