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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臺灣地區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在臺灣地區專利主管機構第壹次提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第壹次提出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要求享有其臺灣地區在先申請的優先權(以下簡稱臺灣地區優先權)。
申請人根據前款規定要求臺灣地區優先權的,其在先申請的申請日應當在2010年9月12日(含當日)以後。
第三條? 申請人可以在壹件申請中要求壹項或者多項臺灣地區優先權;要求多項臺灣地區優先權的,該申請的臺灣地區優先權期限從最早的在先申請的申請日起計算。
第四條? 申請人要求臺灣地區優先權的,應當在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申請的同時在請求書中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由臺灣地區專利主管機構出具的在先申請文件的副本;未在請求書中聲明或者期滿未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臺灣地區優先權。
申請人在請求書中聲明要求臺灣地區優先權的,應當寫明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和申請號,並寫明原受理機構為“臺灣地區”。
第五條? 申請人要求壹項或者多項臺灣地區優先權而在請求書的聲明中未寫明或者錯寫其中某件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和原受理機構名稱中的壹項或者兩項內容,但申請人已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了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通知申請人補正;申請人期滿未答復或者補正後仍不符合規定的,視為未要求該項臺灣地區優先權。
第六條? 申請人要求多項臺灣地區優先權的,應當提交全部在先申請文件副本。
在先申請文件副本至少應當表明原受理機構、申請人、申請日、申請號。在先申請文件副本不符合規定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通知申請人補正;申請人期滿未答復或者補正後仍不符合規定的,視為未提交該在先申請文件副本。
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據有關協議,通過電子交換途徑獲得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申請人提交了符合規定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
申請人已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過在先申請文件副本,需要再次提交的,可以僅提交該副本的題錄,但應當註明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原件所在申請案卷的申請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