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項目的知識產權應該歸承擔單位所有,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利益的以外,
法律分析
目前我國科研計劃管理中普遍存在著對知識產權重視不夠的問題,很多科研成果不能形成自主知識產權,從而無法獲得法律保護。而科研成果知識產權的歸屬政策,是調整各方利益關系的杠桿,也是改變現狀的重要手段,但長期以來過分強調知識產權國家所有,實踐中形成了形式上國家所有,事實上單位所有,權利與義務、權限與職責不清的狀況。
個人建議
壹般來說是歸單位所有,但是以往也發生過許多不好的現象,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因此我國決定通過合理調整國家、單位和個人對研究成果的知識產權關系,進壹步調動項目承擔單位和科技人員的積極性,改變長期以來知識產權保護得不到重視的狀況。承擔單位在承擔保護知識產權義務的同時,作為科研項目成果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充分享有自主權,可以實施、許可他人實施、轉讓、作價入股等。
擴展資料
知識產權,是“基於創造成果和工商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最主要的三種知識產權是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其中專利權與商標權也被統稱為工業產權。知識產權的英文為“intellectual property”,也被翻譯為智力成果權、智慧財產權或智力財產權。
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中第壹百二十三條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壹)作品;(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商標;(四)地理標誌;(五)商業秘密;(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七)植物新品種;(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