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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盜用他人公***信息網絡上網帳號、密碼上網,造成他人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擴展資料:
認定標準
壹、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壹千元至三千元為起點。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為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