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請提交方式:
提交給慕尼黑、耶拿和柏林的德國專利商標局;
提交給德國專利信息中心;
通過DPMAdirekt在線提交實用新型申請。
3.共同申請:壹件實用新型申請最多可以包括100件實用新型,但這些實用新型必須適用於至少壹個相同的商品類別。
4.如果通過《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或者作為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要求外國優先權,需要在中國提交在先申請後6個月內在德國提交申請,需要在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提交中國在先申請的時間、國別和案號,以及中國在先申請文件的副本或者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先申請文件的副本。
5.實用新型的申請在該實用新型在展覽會上首次展出後6個月內提出的,可以要求首次展出的優先權。
6.在德國沒有經常居所或營業所的當事人,需要聘請德國律師或專利代理人作為代理人。
7.現有設計是指在申請日以前以任何方式為公眾所知的實用新型。僅在細節上與申請日之前的實用新型有不顯著區別的,仍屬於現有設計,但申請人在申請日之前12個月內自行公開的,不影響實用新型的新穎性判斷。
8.雙方也可以通過實用新型或國際實用新型申請獲得德國註冊的實用新型。
9.當事人可以申請延期公布實用新型的性能,最長不超過30個月,並且只需要提交二維樣本(不是實用新型的性能)。在延期期間,實用新型的保護期只有30個月,保護僅限於對實用新型的非授權復制。在此期間,雙方可決定是否將保護期延長至自申請日起5年。在繳納續展費和補足實用新型的性能後,已登記的實用新型將在。
10,在德國發表的實用新型可以自動獲得歐盟三年未註冊* * *相同實用新型的保護,保護僅限於未經授權的復制。
11.德國加入了大量與實用新型有關的國際公約,包括《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工業實用新型國際註冊海牙協定》、《建立工業實用新型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