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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知識產權

案件簡介2001年4月,原告董某(專利權人)向壹中院提起訴訟,稱被告永磁特種設備有限公司生產的等靜壓機侵犯了其專利號為9821?418?等靜壓機實用新型專利。

根據專利侵權判定中的“全面覆蓋”原則,在對比專利與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後,原被告與被告的爭議焦點鎖定在三個相應的技術特征上。原告作為專利權人,極力主張在專利侵權的認定中適用“等同原則”,認定三個相應的技術特征構成等同,認定被告的產品侵犯了原告的專利權。被告持完全相反的觀點,認為三個相應的技術特征是不同的、不對等的,被告的產品沒有侵犯原告的專利權。

判斷等同,應當對相應技術特征的技術手段、功能和效果進行分析比較,這不僅僅是壹個法律問題,還涉及到很深的專業技術知識。因此,中院委托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

鑒定中心接受委托後,依法組織相關專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的司法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若幹規定》)第12條,對原告專利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和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進行了綜合分析比較。得出四個對應的技術特征相同,另外三個對應的技術特征因功能不同,所以得出三個對應的技術特征不同且不相等的結論。

在未通知鑒定機構參與的情況下,中院對上述鑒定書進行質證後,認定該鑒定報告實質上將僅出現在專利說明書中的結構特征引入了專利權利要求中,縮小了原告專利的保護範圍,駁回了鑒定結論。通過討論得出,上述三個相應技術特征的技術手段、功能和效果基本相同;同時也認定被控侵權產品的三個相應技術特征是基於專利技術的“實施提高質量”,應當適用等同原則。因此,判定被控侵權產品侵犯了原告的專利權。

同樣的案件事實,同樣的對應技術特征,為什麽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與法院的判決結果完全不同?在作出等同判斷時,如何用說明書和附圖的內容正確解釋權利要求?如何識別「變質技術」?和等價判斷有什麽關系?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和法院的判決哪個正確?

以上問題可以歸結為兩個問題。壹個是在作出等同判斷時,如何用說明書和附圖的內容正確解釋權利要求。二是如何認定“劣化實施”,與等同技術特征的認定有什麽聯系?

個案分析

1.在作出等同判斷時,如何用說明書和附圖的內容正確解讀權利要求書?

1等價特征的概念、特征和判斷標準

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中沒有明確的等同技術特征的概念。根據司法實踐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在《若幹規定》第1?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1款作出如下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和附圖可以用來解釋權利要求書,是指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權利要求書中清楚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所確定的範圍為準,包括與必要技術特征等同的特征所確定的範圍。等同特征是指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征基本相同的功能和效果,並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無需創造性勞動即可聯想到的特征。

這壹規定明確給出了“等同特征”的概念和特征。另外,從這個概念中我們可以知道,等同特征的判斷標準是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征的技術手段、功能和效果,在權利要求書本身中有明確的規定或者在說明書和附圖中有所說明。

等同判斷的關鍵是對專利必要技術特征的技術手段、功能和效果進行分析和判斷。這就需要理解如何用專利說明書和附圖來解釋專利權利要求。

2如何用專利說明書和附圖解釋專利權利要求?

《專利法》第56條和最高人民法院《若幹規定》第12條均規定“可以用說明書和附圖解釋權利要求”,但如何解釋並未進壹步明確。

為統壹認識,便於實際操作,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01年9月29日向北京市第壹、二中級人民法院下發了《關於認定專利侵權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被鄭教授譽為“即使在國際知識產權司法領域,也有資格占據壹席之地”。

該《意見》明確、系統地總結了如何用專利說明書和附圖解釋權利要求。

(1)《意見》第1條明確了“可以使用說明書和附圖解釋權利要求”,同時對這種解釋做出了原則性限制,即“不能將說明書和附圖的內容引入權利要求”。

(2)《意見》第六條規定“對有說明書和附圖的權利要求進行解釋,應當采取折衷解釋的原則。要避免采用外圍限制原則,即專利的保護範圍與書面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完全壹致,說明書和附圖只能用於澄清權利要求中的某些歧義;還要避免采用中心限制原則,即權利要求只確定壹個壹般性的發明核心,保護範圍可以擴展到技術專家閱讀說明書和附圖後認為屬於專利權人的內容。折衷解釋原則應處於上述兩種極端解釋原則的中間,對專利權人的合理公正保護應與法律的穩定性和公眾的合理利益相結合。”利益平衡理論是知識產權法的基石,折衷解釋原則是利益平衡理論的最佳體現。

(3)為貫徹折中解釋原則,《意見》第11條規定“可以利用專利說明書和附圖,公平地擴大或者縮小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的保護範圍,即將與必要技術特征等同的特征解釋到專利保護範圍,或者用專利說明書和附圖限定某些必要技術特征”。

因此,該等同特征是用專利說明書和附圖擴大了權利要求書中字面限定的技術方案的保護範圍的結果。是將專利說明書和附圖中專利權利要求的必要技術特征的技術手段、實現的功能和達到的效果與相應的技術特征進行對比分析的結果。因此,在用說明書和附圖的內容解釋專利權利要求,判斷等效性時,應當首先確定說明書和附圖中必要技術特征的技術手段、功能和效果,然後與相應的技術特征進行對比分析,從而得出客觀公正的結論。這與專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若幹規定》的精神是壹致的。

二、本案中鑒定機構作出的相應技術特征不等同的鑒定結論是正確的。

1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是基於原告專利說明書及附圖對必要技術特征的說明。

鑒定機構根據原告的專利說明書和附圖對專利權利要求中的必要技術特征進行了描述和說明,特別是對“本實用新型的優點和效果”的描述,即在專利中“導柱和導套配合起定位和導向的作用,並在其上增加壹個球面墊以調節偏心載荷,球面墊的中心孔與活塞桿配合以增加活塞桿的穩定性。由於球面墊的中心孔D1小於助力活塞D2的中心孔,所以回程時可以通過這壹步將導柱拉起,打開高壓腔取出工件。基於此,判定原告專利中的高壓活塞和球形墊提升導柱的功能對實現專利目的至關重要,是專利說明書中客觀存在且確定的事實,並作出與相應技術特征功能不同的鑒定結論。

估價機構的估價結論是依法進行比較分析後作出的。

根據說明書和附圖的說明,鑒定機構依法對相應的技術特征進行了全面、詳細的對比分析。

(1)在原告專利中的“增壓活塞通過活塞桿與高壓活塞連接,高壓活塞與導柱內腔滑動配合”與被控侵權產品中的“增壓活塞通過活動連接與高壓活塞連接,高壓活塞與導柱內腔滑動配合”之間,“專利高壓活塞不僅對介質產生高壓,還通過與其球面墊配合,具有升降導柱的功能這是由其活塞桿和高壓活塞的變徑結構決定的。獲得專利的高壓活塞不僅僅是壹個簡單的壓力部件,還是壹個與其他功能部件聯動的驅動部件。相比之下,被告的高壓柱塞只是單壹功能的壓力元件。所以兩者的功能不能認為是基本相同的。”

(2)原告專利中的“導柱由導向套定位導向”和被控侵權產品中的“導柱上固定有法蘭,法蘭與車架下部的兩個油缸的活塞桿連接”,“本專利的導向套置於導柱的外圍,其作用是對導柱進行限位導向”,而被告產品中, “下面放置的兩個油缸主要用於驅動導柱上下移動,所以,雖然兩個油缸的結構形式在導向定位方面與專利導套基本相同,但驅動導柱的功能是專利導套所不具備的。 由於被告產品的下油缸的設置,改變了導柱的驅動方式。鑒於此,相應特性的主要功能是不同的。因此,確定兩者既不相同,也不相同。”

(3)在原告專利“導柱頂部連接有球形墊:通過球形墊與橫向滑塊接觸”與被控侵權產品“導柱頂部設有平墊,與橫向滑塊接觸”之間,“專利球形墊具有球面,用於調節偏心載荷以保護導柱。被告平墊用其下表面壓住下墊片,其上部與橫向滑塊接觸,只是將導柱與滑塊隔離。此外,由於本專利球形墊的中心孔徑小於前述高壓活塞的外徑,球形墊的下平面與高壓活塞的上平面之間形成臺階,通過該臺階實現升降導柱的功能,而被告的平墊不具備該功能。至此可以看出,被告產品中的平墊的工作手段和實現的功能與專利的球形墊有實質性區別,這種對應特征不構成等同。

綜上所述,鑒定機構根據專利說明書客觀說明其高壓活塞和球面墊升降導柱的功能,並依法與相應的技術特征進行分析對比後得出不同的、不對等的結論,是正確的。

第三,本案中,法院對“說明書及附圈的內容不能引入權利要求”的理解是片面的,對相應技術特征在手段、功能、效果上基本相同的認定值得商榷。

1法院對“權利要求中不能引入說明書和附圖的內容”存在片面理解。

《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最高人民法院《若幹規定》中沒有限制“說明書和附圖可以解釋權利要求”,也沒有限制“說明書和附圖的內容不能引入權利要求”。這壹限制出現在北京高院《意見》第15條。在本文中,將說明書和附圖的內容引入專利權利要求定義為將僅記載在專利說明書和附圖中而未反映在專利權利要求中的技術方案納入專利保護範圍。在總結司法實踐的基礎上,本文還總結了三種不能引入的情形。與本案相關的是第1號案件,即如果壹項技術方案在專利說明書中已經充分公開並詳細描述和體現,但在權利要求中沒有記載,則在解釋權利要求時不能將其納入專利保護範圍。

需要註意的是,說明書和附圖不能將權利要求介紹為“技術方案”,那麽技術特征和技術方案有區別嗎?所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包括北京高院的《意見》,都沒有技術方案的定義。但是,從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意見》第125條對“必要技術特征”的定義中可以看出,兩者是有區別的:必要技術特征是指在解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問題時,能夠獨立產生技術效果的技術單元或者技術單元的集合。例如,產品專利的技術特征包括產品的組成部分以及組成部分之間的組合關系。

上述歸納可以理解為:實用新型專利中單個組成部分或者單個組成部分之間的組合關系不能稱為技術方案,只能稱為構成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上述判決認定並在專利說明書中說明,本專利的高壓活塞和球形墊及其組合實現驅動導柱功能的變徑結構特征不屬於上述歸納中的技術方案。當然不存在鑒定機構是否“引入”的問題,所以法院對“說明書和附圖的內容不能引入權利要求”的理解是片面的。

從技術手段、技術特征對應的功能、效果等方面對法院判決進行分析比較,簡單空洞,得出的結論難以令人信服,值得商榷。

本案中,法院明知原告專利中的高壓活塞和球形墊具有升降導柱的功能,且導柱是由原告專利中導套對應的“固定在導柱上的壹個法蘭和與框架下部法蘭連接的兩個小油缸”的技術特征驅動的, 基於“說明書和附圖的內容不能引入權利要求”,認定“鑒定報告實質上將僅出現在專利說明書中的導柱驅動的臺階結構特征引入專利權利要求1,對專利權利要求1進行了狹義解釋”,認定“被控侵權產品中改變的導柱驅動結構是原告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特征”。 那麽,以排除導柱的驅動結構為名,實質上排除的是實現專利目的必不可少的、客觀存在於專利相應技術特征上的驅動導柱的功能,使專利的技術特征與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不同。可想而知,這種情況下的對比分析只能是簡單的、片面的、空洞的。以判決書中高壓活塞和高壓柱塞的對比分析為例,判決書認為“就高壓活塞和高壓柱塞而言,活塞和柱塞是兩個最為人熟知的增壓部件,用柱塞代替活塞是液壓機械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創造性勞動就能聯想到的。兩者在技術手段上基本相同。都是利用柱狀物體進入導柱內腔,在外力的驅動下壓縮導柱內腔的壓力油。兩者的作用基本相同,都是壓縮導柱腔內的壓力油實現壓力放大,為高壓腔提供超高壓。兩者達到的效果基本相同,兩者達到的壓力放大效果和壓力放大倍數都是壹樣的。”這個分析沒有說服力,值得商榷。

綜上所述,本案法院混淆了技術特征與技術方案的區別,片面理解為“權利要求中不能引入說明書和附圖的內容”,因此三個對應的技術特征構成等同的結論值得商榷。

四、對變質技術方案的理解和識別。

1劣化技術方案概念

在我國的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中,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幹規定》中並沒有變質技術的定義。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意見中,第41條將劣化技術方案定義為:在權利要求中故意遺漏壹些必要的技術特征,使其技術方案在性能和效果上劣於專利技術方案,並且這種劣化技術方案明顯是由於遺漏必要的技術特征造成的,因此應當適用等同原則,認定為專利侵權。

2劣化技術方案的特點

從上述概念中,我們可以知道,劣化技術方案應具有以下特征:

(1)被指責變質的是整個技術方案,而不是某個技術特征。

(2)被控劣化技術方案是通過省略權利要求中的壹些必要技術特征而形成的。

(3)由於上述原因,與專利技術方案相比,本技術方案的整體效果和性能不如專利技術方案。

(4)對劣化的技術方案適用等同判斷原則,認定其構成侵權。

以上案例,是否認定法院實施了惡化,值得商榷。

由於法院認定實施劣化的理由與上述劣化技術方案的特征不符,

(1)法院認定,實施劣化的第壹個原因是“被告對普通技術人員公知的相應技術特征進行了變更”。與上述通過省略權利要求中某些必要技術特征的劣化技術方案相比,“變”與“省略”在方式上有明顯不同。法院對改良執行方式的理解與上述規定不壹致。

(2)法院認定實施了改進的第二個理由是,被告改變的技術特征“實際上並沒有產生比原告專利技術更好的效果”。這裏有兩點值得討論。首先是判斷是否低劣,要比較的是技術方案的效果而不是具體技術特征的效果。第二個是這個認定沒有經過全面細致的分析得出。事實上,被控侵權的產品在很多方面都優於專利產品。例如,由於專利中使用的導套對其導柱進行定位和導向,所以在導套上只設計了壹個小“窗口”,取放工件非常不方便。而被控侵權產品采用柱塞與小油缸配合導向的方式,既穩定了導柱又拓寬了取放工件的空間。

結論意見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可以看出,專利侵權等同的認定包括兩個方面:壹是等同技術特征的認定,二是劣化技術方案的認定。兩方面的判斷都應采用折衷解釋原則,用說明書和附圖的內容正確解釋專利權利要求或整個專利技術方案中的技術特征,以平衡專利權人和公眾的利益,實現社會的穩定、文明和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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