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至25周歲的居民,發放有效期為10年的居民身份證;26歲至45歲的居民,發給有效期20年的居民身份證;46周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16周歲以下公民自願申領居民身份證,有效期5年。
2003年6月,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居民身份證法,該法於2004年6月生效。這標誌著居民身份證引進制度的進壹步完善和現代經濟社會人口動態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時,也是對戶籍管理制度的改革、補充和完善,由國家立法確立和實施。換發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對於推進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經濟體制改革,方便人民生活,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011 65438+2006年10月24日,十壹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提交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修正案(草案)》議案的說明。草案規定,公民申請領取、換領、換領居民身份證,應當登記指紋信息。居民身份證增加指紋信息。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