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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什麽義務

(壹)按照“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對註冊用戶進行基於移動電話號碼等真實身份信息認證。

(二)建立健全用戶信息安全保護機制,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用戶同意。

(三)建立健全信息內容審核管理機制,對發布違法違規信息內容的,視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暫停更新、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保存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四)依法保障用戶在安裝或使用過程中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未向用戶明示並經用戶同意,不得開啟收集地理位置、讀取通訊錄、使用攝像頭、啟用錄音等功能,不得開啟與服務無關的功能,不得捆綁安裝無關應用程序。

(五)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不得制作、發布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應用程序。

(六)記錄用戶日誌信息,並保存六十日。

(七)對應用程序提供者進行真實性、安全性、合法性等審核,建立信用管理制度,並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分類備案。

(八)督促應用程序提供者保護用戶信息,完整提供應用程序獲取和使用用戶信息的說明,並向用戶呈現。

(九)督促應用程序提供者發布合法信息內容,建立健全安全審核機制,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

(十)督促應用程序提供者發布合法應用程序,尊重和保護應用程序提供者的知識產權。

法律依據:《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第七條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應當嚴格落實信息安全管理責任,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壹)按照“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對註冊用戶進行基於移動電話號碼等真實身份信息認證。

(二)建立健全用戶信息安全保護機制,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用戶同意。

(三)建立健全信息內容審核管理機制,對發布違法違規信息內容的,視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暫停更新、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保存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四)依法保障用戶在安裝或使用過程中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未向用戶明示並經用戶同意,不得開啟收集地理位置、讀取通訊錄、使用攝像頭、啟用錄音等功能,不得開啟與服務無關的功能,不得捆綁安裝無關應用程序。

(五)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不得制作、發布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應用程序。

(六)記錄用戶日誌信息,並保存六十日。

第八條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應當對應用程序提供者履行以下管理責任:

(壹)對應用程序提供者進行真實性、安全性、合法性等審核,建立信用管理制度,並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分類備案。

(二)督促應用程序提供者保護用戶信息,完整提供應用程序獲取和使用用戶信息的說明,並向用戶呈現。

(三)督促應用程序提供者發布合法信息內容,建立健全安全審核機制,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

(四)督促應用程序提供者發布合法應用程序,尊重和保護應用程序提供者的知識產權。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用程序提供者,視情采取警示、暫停發布、下架應用程序等措施,保存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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