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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後果是什麽

合同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後果是什麽

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不能返還或者不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可引起三種法律後果:

(1)返還財產。返還財產,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後,對已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請求權,而已接受該財產的當事人則有返還財產的義務。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就意味著雙方當事人之間沒有任何合同關系存在,那麽,就應該讓雙方當事人的財產狀況恢復到如同沒有訂立合同時的狀況。所以不論接受財產壹方是否有過錯,都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返還財產主要適用於已經履行了的合同,如果當事人根本沒履行,或者財產尚未交付,就不適用財產返還原則。

(2)折價補償。合同法規定了恢復原狀的原則,但是在有的情況下,財產是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在此種情況下,合同法規定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不能返還可分為法律上的不能返還和事實上的不能返還。法律上的不能返還,主要是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即當壹方將受領的財產轉讓給第三人,而第三人取得該項財產時在主觀上沒有過錯,不知道或者沒有責任知道該當事人與另壹方當事人的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情況下,就可以不返還該原物,並且該原物是不可替代的,此時,該當事人就不能返還財產,他就必須依該物在當時的市價折價補償給另壹方當事人。事實上的不能,主要是指標的物滅失造成不能返還原物,並且原物又是不可替代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取得該財產的當事人應當依據該原物當時的市價進行折價補償。沒必要返還的,主要包括兩種情況:壹是當事人接受財產是勞務或者利益。在性質上不能恢復原狀的;二是壹方取得的是使用知識產權而獲利的,由於該知識產權是無形的、則該方當事人可以折價補償對方當事人。

(3)賠償損失。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凡是因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不管是因主觀上故意或者過失,當事人都應當賠償對方的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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