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針對著作權法制定了新的法律條例——信息網絡傳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限定了網絡環境下作品的傳播與交易,保護了著作權人和著作鄰接權人的利益,不受到外在隱患的影響。電子商務需要切實的網絡技術服務經營人,這是壹個十分謹慎的位置,信息泄露,第壹個突破口便是這裏。所以網絡服務提供者受到侵權責任法的限制,預防知識產權的泄露。此外,規則內容壹致的侵權責任法與信息網絡傳播權,在適用範圍上有很大差異,侵權責任法對電子商務中發生的全部侵權糾紛適用,而信息網絡傳播僅適用於關於著作權的糾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竊他人作品的;(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十壹)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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