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版權侵權認證難、維權難,希望大家給原創者和文化知識產權起碼的尊重。
音樂侵權是如何界定的?以下情況都算音樂版權侵權: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規定支付報酬的。
(7)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其表演的。
(8)未經法人或委托人的同意,作者擅自將自己創作的職務作品與委托作品發表的。
(9)未經其他合法繼承人的同意,擅自處理***同繼承的著作權的。
(10)未經作者同意修改作品的。
(11)剽竊、抄襲他人作品的。
(12)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的。
(13)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14)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制作錄音錄像出版的。
(15)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
(16)未經廣播電臺、電視臺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廣播、電視節目的。
(17)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18)進口或發行侵犯著作權作品的復制品及為侵犯著作權作品的復制提供條件的。
對於我們所關註的侵犯音樂作品著作權機械表演權和機械復制權的侵權行為,則主要表現為未經過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或者放映其作品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