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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分析: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是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除依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辦公大院位於東莞東南部中心鎮塘廈,管轄塘廈、清溪、鳳崗、樟木頭、黃江、謝崗、常平、橋頭、橫瀝、東坑等十個鎮的刑事、民事壹審案件和執行案件,管轄面積約885平方公裏,常住人口248萬余人。轄區社會經濟活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19條高等法院的管轄權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應當由法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壹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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