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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和權利擔保統壹登記辦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壹步提高動產和權利擔保融資效率,優化營商環境,促進金融更好服務實體經濟,特作出如下決定:

1.2021、1、1起,在全國範圍內實行動產和權利擔保統壹登記。

二。納入動產和動產統壹登記範圍的擔保種類包括:

(壹)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的抵押;

(2)應收賬款質押;

(三)存單、倉單、提單質押;

(4)融資租賃;

(5)保理;

(6)所有權的保留;

(七)其他可以登記的動產和權利擔保,但知識產權中的機動車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債券質押、基金份額質押、股權質押、財產權質押除外。

三。納入統壹登記範圍的動產和權利擔保,由當事人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以下簡稱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壹登記公示系統自主登記,並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耐心性和合法性負責。登記機構不對登記內容進行實質審查。

四、人民銀行應加強對征信中心的監督和指導。征信中心具體承擔服務登記工作,不進行前置審批登記。征信中心應當做好系統建設和維護工作,確保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建立高效服務體系,不斷提高服務效率和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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