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主播們在直播間翻唱壹些歌曲,究竟屬於?表演權?還是其他權?主播們演唱壹些未經允許的歌曲,是屬於主播侵權還是直播平臺侵權。在近日,國內的鬥魚直播平臺上就有壹位主播在直播間唱歌之後受到了法院判定侵權,賠款千元。這位主播就是劉飛兒。
說起劉飛兒許多老水友應該也不陌生,這位因為火爆照片聞名的網紅同時也還是壹名主播,可惜因為直播的內容太豪放經常被黑粉騷擾,最後還犯上了抑郁癥,而後本人也因為吃藥體型發胖,人氣越發低迷。?
盈利平臺需承擔侵權責任?
互聯網法院法官介紹,網絡直播平臺的蓬勃發展帶來了互聯網文化的新繁榮。對於網絡直播平臺和網絡主播而言,平臺註冊用戶及主播粉絲數量的增長,意味著其點擊量與關註度的提升,也意味著其收益可能提高。該法官提示,網絡直播平臺在運營中獲益的同時,必須對其他權利人的既有知識產權予以充分的尊重和保護。
主播和平臺誰才是侵權的主體?
我認為,如果主播與直播平臺不存在勞動或勞務關系,但雙方約定主播在直播期間產生的所有成果應該由平臺享有全部的知識產權。但因為主播並不享有對這些視頻的產權,所以根據權利義務相壹致的原則,不承擔視頻中存在侵權內容產生的責任。應該由平臺方面的責任人來承擔。
直播主播公開表演,需獲得音樂授權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的要求,網絡直播不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只要公開表演,就需要獲得授權,這些音樂使用都需要事先獲得詞曲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相應的使用費。音著協相關負責人認為,無論盈利與否,公開場合(未經授權)都不能公開表演別人的作品,如果還有盈利,就是商業使用行為,是侵權行為的加重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