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外國投資者及外國投資
外國投資者———按照所在國法律確定民事權利能力並根據該國法律有權在俄羅斯聯邦境內進行投資的外國法人;按照所在國法律確定民事權利能力並根據該國法律有權在俄羅斯聯邦境內進行投資的外國非法人組織;按照國籍所在國法律確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並根據該國法律有權在俄羅斯聯邦境內進行投資的外國公民;按照永久居住地所在國法律確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並根據該國法律有權在俄羅斯聯邦境境內進行投資的長期居住在俄羅斯聯邦境外的無國籍人員;根據俄羅斯聯邦的國際協議有權在俄羅斯聯邦進行投資的國際組織。
外國投資———外國資本以屬於外國投資者所有的民事權利客體的形式,如果這些民事權利客體根據聯邦法律在俄羅斯聯邦未被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其中包括貨幣、有價證券(外幣及俄羅斯聯邦貨幣)、其他財產、財產權、對智力活動成果特權有貨幣估價的(知識產權),以及服務和信息,投入俄羅斯聯邦境內的經營活動客體。
外國直接投資———外國投資者根據俄羅斯聯邦民事法律在俄羅斯聯邦境內獲得以公司形式成立的或重新成立的商業組織註冊資本(合股資本)10%以上股份(投資);對俄羅斯聯邦境內成立的外國法人分支機構固定資產的投資;外國投資者在俄羅斯聯邦境內作為融資租賃(長期租賃)出租人出租獨聯體海關進出口稅則第16類和第17類所列海關估價不少於100萬盧布的設備。
161.外國投資者的法律制度
(1)除了聯邦法律規定的壹些例外,外國投資者的活動及其使用投資所得利潤的法律制度所提供的優惠不能少於俄羅斯投資者的活動及其使用投資所得利潤的法律制度。
(2)聯邦法律可以為外國投資者規定壹些限制性例外,其限度只能是維護《憲法》制度原則、道德,保護他人健康、權利和合法利益,保證國家防衛和安全所必需的。
可以根據俄羅斯聯邦社會經濟發展的利益對外國投資者以優惠的形式規定鼓勵性例外。優惠的種類及提供方式由俄羅斯聯邦立法加以規定。
(3)外國法人在俄羅斯聯邦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可以履行部分職能或全部職能,包括以建立它的外國法人(下稱母公司)的名義行使代表處的職能,其條件是母公司設立的目的及其活動具有商業性質;母公司應按其在俄羅斯聯邦境內開展上述活動所接受的義務直接承擔財產責任。
(4)外國投資者,在俄羅斯聯邦境內建立的有外國投資的商業組織(外商對該組織法定或合股資本的投資份額不少於10%)進行再投資時,完全享受本聯邦法規定的法律保護、保障及優惠。
(5)俄羅斯的經營公司,從外國投資者加入之日起,即獲得有外國投資的經營公司地位。從該日起,有外國投資的經營公司及其外國投資者即享受本聯邦法所規定的法律保護、保障及優惠。
(6)外國投資者從經營公司中撤出(如有幾個外國投資者參加的,則所有外國投資者全部撤出)之日起,該經營公司失去有外國投資的經營公司地位。從該日起,上述經營公司及外國投資者即喪失本聯邦法所規定的法律保護、保障及優惠。
162.對外國投資者在俄羅斯聯邦境內活動的保障
(1)對俄羅斯聯邦境內外國投資者的權益應給予充分的無條件的保護。這種保護是以本聯邦法、其他聯邦法、其他俄羅斯聯邦法規,以及俄羅斯聯邦簽署的國際條約為保障的。
(2)對於因國家機關、地方自治機關或其工作人員的非法行為(不作為)而給外國投資者造成的損失,外國投資者有權根據俄羅斯聯邦民事立法要求賠償。
(3)外國投資者有權在俄羅斯聯邦境內以俄羅斯聯邦立法所不禁止的任何方式進行投資,應根據俄羅斯聯邦立法對有外國投資的經營公司法定(合股)資本的投資額進行估價。
對投資額的估價應以俄羅斯聯邦貨幣進行。
由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在其監督範圍下的組織所進行的交易,以及上述公司所取得的直接或間接擁有俄羅斯經營公司固定資產的25%以上的處理權,或其他可能封鎖此種經營公司管理機構的決議的交易,則這些交易必須符合《俄羅斯聯邦對外資進入保障國防和國家安全具有戰略意義的經營公司程序法》(以下簡稱《外國投資程序法》)的第9至第12條。
163.外國投資者權利和義務向他人轉讓的保障
(1)外國投資者根據合同有權轉讓自己的權利(讓渡訴求)和義務(轉移責任)。根據法律或法院判決,外國投資者有義務依照俄羅斯聯邦民事立法向他人轉讓自己的權利(讓渡訴求)和義務(轉移責任)。
(2)如果外國或其全權國家機構為了外國投資者利益而為其出資,對在俄羅斯聯邦境內的投資進行了擔保(根據保險合同),此項投資的外國投資者的權利又轉讓(讓渡訴求)給該國或其全權國家機構,則在俄羅斯聯邦這種權利轉讓(讓渡訴求)是合法的。
164.外國投資者及有外國投資的經營公司的財產被國有化及征用時的賠償保障
(1)除聯邦法律或俄羅斯聯邦簽署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特殊情況及理由之外,外國投資者或有外國投資的經營公司的財產不應被強制沒收,包括被國有化和征用。
(2)在被征用的情況下,應向外國投資者或有外國投資的經營公司支付被征用財產的價款。引起征用的情況終止時,外國投資者或有外國投資的經營公司有權通過司法程序要求追回仍保留的財產。但在此情況下,他們應退回已得到的賠償金,同時應考慮到因財產價值降低而帶來的損失。
在實行國有化的情況下,應向外國投資者或有外國投資的經營公司賠償被國有化的財產的價值及其他損失。有關損失賠償的爭議應按本聯邦法第10條規定的程序解決。
165.保障外國投資者和有外國投資的經營公司不因俄羅斯聯邦法律發生變化而受到不良影響
(1)在向優先發展的外國投資項目開始劃撥資金的當日,如果出臺了關於調整征收進口關稅、聯邦稅(俄羅斯聯邦境內所產商品的消費稅、增值稅除外)、上繳國家預算外基金費(上繳俄羅斯聯邦退休基金費除外)幅度的新的俄羅斯聯邦法律法規,或對現行俄羅斯聯邦法律法規作出了修改和補充,使外國投資者和有外國投資的經營公司在執行優先投資項目中的稅負總額加大,或對在俄羅斯聯邦的外國投資的禁令和限制增多,則這些新的俄羅斯聯邦法律法規以及對現行俄羅斯聯邦法律法規的修改和補充在《俄羅斯聯邦外國投資法》(以下簡稱《外國投資法》)第9條第2款規定的期限內將不適用於執行優先發展的外國投資項目的外國投資者和有外國投資的經營公司,但前提是上述外國投資者和有外國投資的經營公司運入俄羅斯聯邦海關境內的貨物專用於執行優先投資項目。
第9條第2款第1段適用於外商對法定(合股)資本的投資份額超過25%的含外資經營公司以及執行優先投資項目的含外資經營公司,而不管該商業組織中外商對法定(合股)資本的投資份額多少。
(2)第9條第1款關於保證外國投資者投資條件和制度穩定性的規定適用於投資項目回收期,但不超過自外商向該項目劃撥資金之日起的7年。根據項目種類對投資項目回收期的分類應按俄羅斯聯邦政府規定的程序進行。
(3)在外國投資者和有外國投資的商業組織所執行的優先投資項目涉及生產領域、交通設施建設或其他基礎設施建設,且外國投資總額不少於10億盧布(不少於按本聯邦法生效之日俄羅斯聯邦中央銀行當日匯率折算的等值外幣金額)、回收期超過7年的特殊情況下,俄羅斯聯邦政府應決定延長本條第1款規定的對上述外國投資者和有外國投資的經營公司實行穩定投資條件和制度的期限。
(4)第9條第1款的規定不適用於為維護《憲法》制度原則、道德,保護他人健康、權利和合法利益,保證國家防衛和安全而對俄羅斯聯邦法令進行的修改和補充或實行的俄羅斯聯邦新法律法規。
(5)俄羅斯聯邦政府應確定對在征收進口關稅、聯邦稅收和上繳國家預算外基金費、對俄羅斯聯邦境內外國投資的禁令和限制等方面對外國投資者和有外國投資的經營公司發生不利變化的評定標準;確認《外國投資法》第24條規定的聯邦權力執行機構對優先投資項目進行註冊的程序;對外國投資者和有外國投資的經營公司在按第9條第2、第3款規定執行優先投資項目期間履行應盡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
如果外國投資者和有外國投資的經營公司不履行本款前半部分所規定的義務,則將取消本條所規定的對其實行的優惠。因享受上述優惠而未支付的金額,應按俄羅斯聯邦法律規定程序予以追回。
166.保障在俄境內使用和向俄境外匯出收入、利潤及其他合法所得
外國投資者在遵照俄羅斯聯邦法律納稅後有權在俄羅斯聯邦境內自由使用其收入和利潤,用於遵照《外國投資法》第4條第2款規定進行的再投資或其他與俄羅斯聯邦法律不相抵觸的目的,有權不受任何限制地向俄羅斯聯邦境外匯出其投資所得收入、利潤及其他合法所得外匯款項,其中包括:
投資所得利潤、股息、利息和其他收入;
有外國投資的經營公司或在俄羅斯聯邦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外國法人在執行合同及其他交易中履行義務所得款項;
外國投資者因撤銷有外國投資的經營公司或外國法人設立的分支機構或出讓投資財產、財產權和知識產權所得款項;
《外國投資法》第8條規定的補償金。
167.保障外國投資者享有將最初作為外國投資帶入俄羅斯聯邦境內的器材和以文件或電子載體記錄形式的信息無障礙地帶出俄羅斯聯邦境外的權利
以文件或電子載體記錄形式的信息帶入俄羅斯聯邦境內的外國投資者有權無障礙地(不實行配額、許可證和采取其他對外貿易活動的非稅率調節措施)將上述器材和信息帶出俄羅斯聯邦境外。
168.保障外國投資者享有購買有價證券的權利
外國投資者有權根據俄羅斯聯邦有價證券法購買俄羅斯經營公司的股票及其他有價證券和國家有價證券。
169.保障外國投資者享有參與私有化的權利
外國投資者有權按照俄羅斯聯邦有關國有和地方所有財產私有化的法律所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以獲得國家和地方財產所有權或者在私有化企業法定(合股)資本中獲得壹定份額(投資)的途徑參與國有和地方所有財產的私有化。
170.保障給予外國投資者獲得土地、其他自然資源、建築物、設施和其他不動產的權利
外國投資者應按照俄羅斯聯邦和俄羅斯聯邦主體的法律享有獲得土地、其他自然資源、建築物、設施和其他不動產的權利。
如俄羅斯聯邦法律未作其他規定,有外國投資的經營公司可以在招標(拍賣、競買)中獲得租賃土地的權利。
171.外國投資者和有外國投資的商業組織享有海關稅費的優惠
外國投資者和有外國投資的經營公司實施優先投資項目時的海關稅費優惠應按照《俄羅斯聯邦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和《俄羅斯聯邦稅法》(以下簡稱《稅法》)予以提供。
172.俄羅斯聯邦主體和地方自治機關給予外國投資者的優惠和保障
俄羅斯聯邦主體和地方自治機關在各自管轄範圍內可以給予外國投資者優惠和保障,用俄羅斯聯邦主體預算資金和地方預算資金以及預算外資金對外國投資者實施的投資項目進行撥款並給予其他形式的支持。
173.外國投資者需遵守俄羅斯聯邦的法律
外國投資者必須遵守俄羅斯聯邦反壟斷法,不進行惡意競爭及限制性經營活動,包括以生產某種搶手商品、然後將外國生產的類似商品打入市場而自行停業為目的在俄羅斯聯邦境內建立有外國投資的商業組織或外國法人的分支機構,甚至利用有關價格、劃分商品銷售市場或參與招標(拍賣、競買)的惡意協議。
174.有外國投資的商業組織和外國法人分支機構的母公司所實施的財產保險
如俄羅斯聯邦法律未作其他規定,有外國投資的經營公司應自行辦理有關財產損失(滅失)、短缺或損壞的風險,民事責任風險和企業經營風險的財產保險,而外國法人分支機構的上述財產保險則由其母公司自行辦理。
175.有外國投資的商業組織的設立和撤銷
(1)有外國投資的經營公司的設立和撤銷應按照《俄羅斯聯邦民事法典》(以下簡稱《民事法典》)和其他聯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但聯邦法律根據《外國投資法》第4條第2款所作的規定除外。
(2)有外國投資的經營公司作為法人應在向有關機關呈送下列文件的壹個月內,到司法機關辦理國家註冊:
有外國投資的經營公司章程和成立合同(俄羅斯聯邦民事立法規定的情況下);
外國投資者所在國家商業目錄,或其他能確認外國投資者法律地位的文件的摘錄;
由為外國投資者服務的銀行開具的有關其支付能力的證明文件;
關於支付註冊稅的單據;
為維護憲法制度、道德,保護他人健康、權利和合法利益,保證國家防衛和安全等目的,有外國投資的經營公司可能被拒絕辦理註冊;
外國投資者可因未能辦理國家註冊而依照法律程序提出申訴。
176.外國法人分支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外國法人分支機構設立的目的是在俄羅斯聯邦境內進行其母公司在俄羅斯聯邦境外所從事的經營活動,撤銷時應根據作為外國法人的母公司的決定。
應按照俄羅斯聯邦政府確定的程序並通過註冊辦法對外國法人分支機構的設立、經營活動及撤銷實施國家監督。
《外國投資法》第24條中所規定的聯邦執行權力機構實施對外國法人分支機構的註冊。
為維護憲法制度、道德,保護他人健康、權利和合法利益,保證國家防衛和安全等目的,外國法人分支機構可能被拒絕辦理註冊。
177.對外國法人分支機構章程的要求
(1)母公司應向本聯邦法第24條所規定的聯邦執行權力機構呈交外國法人分支機構章程及其他文件,文件清單以及在本條第2、第3款中涉及的對文件內容的要求應由俄羅斯聯邦政府予以批準。
(2)在外國法人分支機構的章程中應註明分支機構及其母公司的名稱,母公司的法律組織形式,分支機構在俄羅斯聯邦境內的所在地,母公司的法定地址,建立分支機構的目的及其經營項目,分支機構固定資產投資的構成、金額及期限,分支機構的管理程序。外國法人分支機構章程中可以載入其他反映該分支機構在俄羅斯聯邦境內的經營活動特點及與俄羅斯聯邦法律不相抵觸的信息。
(3)對外國法人分支機構固定資產投資的估價由母公司根據國內價格或國際市場價格進行。投資額的估價應以俄羅斯聯邦貨幣進行。外國法人分支機構固定資產投資估價的金額應在外國法人分支機構章程中註明。
(4)外國法人分支機構有權自註冊之日起在俄羅斯聯邦境內從事經營活動。
外國法人分支機構自撤銷註冊之日起應停止在俄羅斯聯邦境內的經營活動。
178.42種對保障國防和國家安全具有戰略意義的經營活動
以下42種屬於本聯邦法規定的對保障國防和國家安全具有戰略意義的經營活動:
(1)實施能夠積極影響水文氣象作用和現象的工程;
(2)實施能夠積極影響地球物理作用和現象的工程;
(3)使用傳染病病原體相關的經營活動;
(4)核裝置、放射源和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質保管點、放射性廢料倉庫的布局、基建、使用和停止使用;
(5)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質處理,其中包括勘探和開采鈾礦石,生產、使用、加工、運輸和保管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質過程中的處理;
(6)放射性廢料在其保管、加工、運輸和埋藏過程中的處理;
(7)開展科學研究和試驗設計工作過程中,使用核材料和(或)放射性物質;
(8)核裝置、放射源和核材料與放射性物質保管點,放射性廢料倉庫的設計;
(9)為核裝置、放射源和核材料與放射性物質保管點、放射性廢料倉庫設計和制造設備;
(10)為確保核裝置、放射源、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質保管點,放射性廢料倉庫的核安全和放射安全以及對處理核材料、放射性物質和放射性廢料的經營活動,而對設計、工藝圖件和論證的文件進行鑒定;
(11)根據俄羅斯聯邦法律,應當取得許可的、密碼(密碼書寫)設備、受密碼(密碼書寫)設備保護的信息系統、電信系統的研制、生產;
(12)根據俄羅斯聯邦法律,應當取得許可的密碼設備的推廣活動;
(13)根據俄羅斯聯邦法律,應當取得許可的密碼設備的技術維護活動;
(14)提供信息編碼領域內的服務;
(15)查明住所及技術設備中為了秘密獲取信息的電子設備的使用(如果上述活動是為了保障法人自身需要的情形除外);
(16)開展企業經營管理活動的法人,為銷售能夠秘密獲取信息的特種技術設備而開展的研制、生產、銷售和購買活動;
(17)研制武器裝備和軍事設備;
(18)生產武器裝備和軍事設備;
(19)修理武器裝備和軍事設備;
(20)回收利用武器裝備和軍事設備;
(21)武器裝備和軍事設備的貿易;
(22)兵器和火器的生產(冷兵器、民用和公用武器除外);
(23)武器彈藥和彈藥部件的生產(民用和公用武器彈藥的生產除外);
(24)兵器和火器的主要部件及武器彈藥的貿易(冷兵器、民用和公用武器及民用和公用武器彈藥除外);
(25)研制和生產彈藥及其組件;
(26)回收利用彈藥及其組件;
(27)工業用炸藥的生產及其推廣;
(28)保障航空安全的活動;
(29)航天活動;
(30)研制航空設備,其中包括雙重用途的航空設備;
(31)生產航空設備,其中包括雙重用途的航空設備;
(32)維修航空設備,其中包括雙重用途的航空設備(民航單位完成的組件和機組維修除外);
(33)試驗航空設備,其中包括雙重用途的航空設備;
(34)在居民占俄羅斯聯邦主體居民人數1/2或1/2以上的地區內開展電視播放業務;
(35)在居民占俄羅斯聯邦主體居民人數1/2或1/2以上的區域內開展無線電廣播業務;
(36)為列入自然壟斷主體清冊中的經營主體提供1995年8月17日頒布的第147號《俄羅斯聯邦自然壟斷法》第4條第1款中所指定範圍內的服務,但大眾電信和公眾郵政通訊服務、沿分配管網傳送熱能、電能服務的自然壟斷主體除外;
(37)由列入聯邦競爭保護法的第23條中清冊中、占主導地位的經營主體,在下列地點實施經營活動:
1)在俄羅斯聯邦地理邊界內電信服務市場上(提供因特網接入的服務除外);
2)在5個和5個以上的俄羅斯聯邦主體地區內固定電話通訊服務市場上;
3)在聯邦級城市的地理邊界內固定電話通訊服務市場上;
(38)在制造武器裝備和軍事設備所使用的特種金屬和合金生產領域內、占據主導地位的經營公司開展經營活動;
(39)在聯邦級礦產資源區塊上開展地質研究和(或)礦產勘探和開采;
(40)捕撈(捕獲)水生生物資源;
(41)經營主體從事印刷業,如果該經營主體能夠保證單印頁每月印刷兩億頁以上;
(42)從事編輯經營主體和(或)定期出版物的出版人,其每單個期刊的發行量不低於100萬份。
179.《外國投資程序法》涉及的交易
(1)下列種類的交易屬於應當預先協商的交易:
1)經過交易(有關具有戰略意義及使用聯邦級礦產資源區塊的經營公司法定資本的股票或股份交易除外)外國投資者或投資集團獲得:
具有戰略意義的經營公司法定資本中具有表決權的股票(股份)總數50%以上的直接或間接支配權; 具有戰略意義的經營公司的唯壹執行機構和(或)集體執行機構成員50%以上,和(或)極有可能選舉出此類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或其他集體管理機構成員50%以上的任命權。2)對具有戰略意義及使用聯邦級礦產資源區塊的經營公司法定資本股票(股份)的交易,經過該類交易,外國投資者或投資集團獲得。
3)此類公司法定資本中具有表決權的股票(股份)總數10%以上的直接或間接支配權。
4)具有戰略意義的公司的唯壹執行機構和(或)集體執行機構成員10%以上,和(或)極有可能選舉出此類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或其他集體管理機構成員10%以上的權利。
5)如果外國投資者或投資集團擁有對具有戰略意義及使用聯邦級地下資源區塊經營公司法定資本中具有表決權的股票(股份)總數的10%以上的直接或間接支配權,外國投資者或投資集團再針對該公司的法定資本的股票(股份)的收購交易。
6)關於外國投資者或投資集團內經營公司或個體私營業主對於具有戰略意義的經營公司行使管理人(管理組織)職能的合同。
7)針對外國投資者、國際組織或其控制的組織收購具有戰略意義的公司法定資本中具有表決權的股票(股份)總數25%以上直接或間接支配權,或者獲得其他有可能阻止此類公司管理機構通過決議,或者獲得具有戰略意義及使用聯邦地下資源區塊的經營公司法定資本中具有表決權的股票(股份)總數5%以上的直接或間接支配權的交易。
8)其他壹些針對向外國投資者或投資集團轉交具有戰略意義經營公司管理機構決定權的交易,其中包括企業開展經營管理活動的條件。
(2)尤其是,屬於《外國投資程序法》第7條第1款第1項和第2項中所指定的交易如下:
1)具有戰略意義的經營公司法定資本中具有表決權的股票(股份)的買賣、贈予、更換合同,以及其他壹些協議,根據該協議上述股票(股份)的所有權轉給外國投資者或投資集團;
2)委托管理合同和(或)類似的協議,其以具有戰略意義的經營公司法定資本中具有表決權的股票(股份)為標的。
(3)如果外國投資者或投資集團通過第三方進行交易,導致其直接或間接對具有戰略意義公司的控制,也就可以確定是外國投資者或投資集團對該類公司的控制,那麽任何壹種交易都屬於導致對具有戰略意義的經營公司進行控制的,也是應當根據本聯邦法的規定需要預先協商的。
(4)本條規定連同與本法第7條第1至第3款中規定的情形,適用於其他壹些因收購股票(股份)而導致外國投資者或投資集團直接或間接控制具有戰略意義的經營公司行為。其中包括:根據1995年12月26日頒布的第208號《股份公司法》(以下簡稱《股份公司法》)第842條規定,外國投資者或投資集團履行購買此類公司有價證券的義務。
(5)如在具有戰略意義的經營公司股東大會上因經營公司對個人股票(其法定資本的股份)收購或贖買、轉讓、股東之間分配屬於公司的股份、優惠股轉成普通股以及俄羅斯聯邦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造成經營公司法定資本中具有表決權的股票(股份)比例關系發生變化,並由此確定外國投資者或投資集團控制該公司,在這種情況下,外國投資者或投資集團必須在確定控制該公司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的期限內、按照本聯邦法規定的程序,遞交協商認定控制的申請。
180.對具有戰略意義經營公司的檢查程序
(1)自確定《外國投資程序法》第9條第3款和第5款所列事實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授權機構必須向保障安全的聯邦權力執行機構寄發有關提供對國防和國家安全產生威脅的資料咨詢函,或者因與具有戰略意義的經營公司開展交易,或者其法定資本股票(股份),或者根據本聯邦法第7條第5款經認定存在對具有戰略意義經營公司的控制,而缺乏這類威脅的資料咨詢函,並從確定上述事實之日起30日內,檢查該公司是否符合下列特征:
該公司是否具有實施本聯邦法第6條所規定的經營項目,及應根據俄羅斯聯邦法律頒發的許可證。
該公司是否有權在聯邦級礦產資源區塊上開展地質研究和(或)礦產勘探和開采。
(2)在本條第1款所列出的咨詢函後附壹份申請書。
(3)從授權機構的咨詢函發出之日起20日內,由保障安全的聯邦權力執行機構向授權機構寄發因開展的相應交易或者依據本聯邦法第7條第5款認定存在控制而對國防和國家安全造成威脅或缺乏此類威脅的鑒定結論。
(4)如具有戰略意義的經營公司符合第10條第1款第2項所列特征,則從確定該事實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授權機構必須向跨部門國家機密保護委員會寄發咨詢函,要求提供存在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方面的信息資料,根據是否存在的情況,申請人是外國自然人的或者作為多個、具有壹定職務的外國自然人或是法人申請人的員工,可以根據俄羅斯聯邦法律的規定訪問國家秘密的信息。
(5)自授權機構的咨詢函發出之日起14日內,跨部門國家機密保護委員向授權機構寄發有關本條第4款所規定的是否存在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方面的鑒定結論。
(6)授權機構自第10條第1款規定的檢查工作結束並收到本條第3款和第5款所列保障安全的聯邦執行權力機構的鑒定結論及跨部門國家秘密保護委員會的鑒定結論(如根據本條第4款的規定寄發該咨詢函)之日起3日內,授權機構向委員會發出上述鑒定結論、申請和通過本聯邦法第9條第1款第2項和第3項、第10條第1款所規定開展檢查而獲得的材料,以及本單位關於預先協商交易或協商認定控制決定或關於不需預先協商交易或協商認定控制決定提出的建議。
(7)對於授權機構依照對申請審查情況和對具有戰略意義的公司進行檢查情況而作出的決定、作為(不作為),申請人可以按照規定程序向法庭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