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史的角度來看,法律全球化的概念可以追溯到古羅馬。當時著名的政治思想家西塞羅繼承了古希臘晚期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和“人類普遍理性”的觀點,提出“世界王國的政府”中存在著普遍的自然法。他認為天國的自然法則在人類社會中體現為世界的法則,是因為人和神的理性。然而,作為壹種社會運動,全球化始於羅馬法的復興。18世紀下半葉至19世紀初,法德兩國在充分吸收羅馬法原則和精神的基礎上,先後制定頒布了《法國民法典》(1804)和《德國民法典》(1900)。19世紀中葉至20世紀,依照《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的法典化運動開始從歐洲向世界擴展。從而建立了以羅馬法為基礎,以法國和德國民法典為重點的歐、亞、美主要國家的民法體系。這是法律全球化的第壹階段。
法律全球化的第二階段是美國憲法的域外影響和憲法的全球化。1787美國憲法確立了分權政府制度和美國最高法院確立的違憲審查制度等。,成為美歐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和日本、韓國、印度等亞洲國家的憲政模式。這些國家不僅創制了成文憲法法典,建立了適合本國國情的分權政府制度,還直接復制了美國式的司法審查制度。
第三次法律全球化浪潮起源於二戰結束後。1945 10月經期,中國、蘇聯、美國、英國、法國等大多數國家的代表簽署並批準了《聯合國憲章》。目前,《憲章》已經成為公認的法律。隨後,聯合國分別於1948和1966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建立和完善了保護人權的國際法律體系。目前,已有65,438,000多個國家簽署和批準了上述國際人權公約。在法律全球化的過程中,影響最廣泛的應該是關貿總協定的通過和世界貿易組織體系的建立。1947 10,23個國家和地區簽署了關稅減讓總表、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最後文件及其臨時適用議定書等。同時,從而初步建立起壹個世界性的自由貿易體系。GATT自1948生效以來,經過八輪談判,形成了近200萬字的法律文件和32個單獨協定。其成員國從最初的23個國家和地區增加到目前的128,還有20個潛在成員國排隊等待加入。
第二,法律全球化與相關國家法律制度的沖突
法律全球化,就其表現和特點而言,主要是指相關國家和地區在相互承認和尊重主權和獨立的前提下,基於國際法的相同利益或相似的文化傳統,在法律制定和實施過程中達成的壹致和影響。因此,在法律全球化的過程中,特定地理範圍內的法律體系和法律體系的獨立性是客觀的,不容置疑的。正因為如此,在法律全球化的過程中,特定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不可避免地會受到沖擊。
1.國家主權的削弱。全球化首先是經濟全球化,法律全球化是經濟全球化的結果和保障。作為法律全球化的先導,經濟全球化在世界範圍內的發展是不以任何人的意誌為轉移的,包括主權者。因為市場經濟發展到了這樣的程度;即資本的力量要突破國界的限制,實現世界經濟的壹體化。這樣,過去由壹個國家擁有、由其法律調整的經濟法律模式,必然會受到跨國資本介入的沖擊,國家主權也會受到挑戰。為了應對這種沖擊和挑戰,主權國家基於自身經濟發展的需要,壹方面積極參與國際經濟合作組織,簽署和批準有利於維護成員國共同利益的國際公約,並承諾在壹些領域做出讓步和妥協;另壹方面,改變我國傳統的經濟和法律模式。這樣,既保證了跨國資本的進入,維護了國際經濟秩序的穩定,也有利於國內經濟的健康發展。
2.國家管理職能薄弱。在傳統的封閉國家,國家是國家利益的最高代表和全方位管理者。相對於人民,國家就像奶媽,管吃管住,人民的生老病死管到底;社會組織,尤其是企業組織,成了政府的附屬品,成了永遠長不大的孩子。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市場的橫向聯合,特別是跨國市場的形成和發展,外資企業按照全球法律體系享有獨立自主、自負盈虧、自我發展的權利和抵制國內主權非法幹涉的權利。同時為本國國民的就業、勞動保護和社會福利提供機會、條件和保障,削弱國家職能,減輕國家對本國國民的負擔和壓力。
3.地方法制的泛化。與特定國家相比,法律全球化是壹個法律滲透、交融和協調的動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特定國家相對穩定的法律體系必然會變得松散甚至混亂。最明顯的表現就是始於20世紀50年代的美國法律與發展運動。在這場運動中,美國提供了2500萬美元,幫助亞洲、美洲、非洲等地的近50個國家進行法律改革,企圖在這些國家傳播和建立美國式或西方式的法律模式。毫無疑問,這種法律霸權主義影響和破壞了這些國家的傳統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