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虛假宣傳行為與傳統方式所要達到的目的是壹樣的,即通過貶低別人、擡高自己來引誘消費者購買其產品或服務。電子商務經營者應遵守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欺詐、不實廣告、虛假宣傳等網絡不正當行為違背了這壹基本原則,不但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還妨害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應受到《 廣告法 》、《 反不正當競爭法 》、《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等法律的禁止和制裁。 網 小編為您整理了相關內容,請閱讀下文進行了解,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祝您閱讀愉快! 如何認定網絡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行為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和國 反不正當競爭 法》 第九條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 2.《最高人民 法院 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經營者具有下列行為之壹,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壹款規定的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壹)對商品作片面的宣傳或者對比的; (二)將科學上未定論的觀點、現象等當作定論的事實用於商品宣傳的; (三)以歧義性語言或者其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商品宣傳的。 以明顯的誇張方式宣傳商品,不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不屬於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日常生活經驗、相關公眾壹般註意力、發生誤解的事實和被宣傳對象的實際情況等因素,對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進行認定。 3.《中華人民***和國廣告法》(2015修訂) 第二十八條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廣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虛假廣告: (壹)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 (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4.《 北京 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涉及網絡 知識產權 案件的審理指南》 36.被告通過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壹,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壹款規定的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1)在宣傳自身及其相關產品或者服務時,明顯違背客觀事實的; (2)在宣傳自身及其相關產品或者服務時,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 (3)將自身及其產品或者服務與原告及其相關產品或者服務進行對比介紹,使用片面、虛假描述的; (4)在宣傳、介紹自身及其產品或者服務時,所引述的相關內容系由他人提供,但該內容明顯缺乏依據的; (5)其他構成虛假宣傳的情形。 相關案例 1.對經營者實際經營狀況和業績的客觀表述,不會引人誤解的,不構成虛假宣傳行為——**黃金假日旅行社有限 公司 訴攜-程計算機技術( 上海 )有限公司、**攜-程商務有限公司、**康輝國際航空服務有限公司、**攜-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虛假宣傳糾紛上訴案 本案要旨:不論經營者的有關經營行為是否構成非法經營,有關的宣傳內容只要是對其實際經營狀況和業績的客觀表述,不會引人誤解的,就不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所稱的虛假宣傳行為。 案號:(2007)民三終字第2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2.經營者通過其官網宣傳時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易引人誤解,屬於虛假宣傳行為——**暢想軟件 股份有限公司 、**中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本案要旨:經營者在其官網上傳的宣傳文章中,大量使用“最大”、“唯壹”、“最成熟”、“最好”等最高級、最佳形容詞,卻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證據對其主張的上述最高級、最佳的表述內容予以證實,經營者的宣傳內容缺乏事實依據,誇大自身的競爭優勢,易引人誤解,繼而以此獲取不正當競爭利益,應認定屬於虛假宣傳。 案號:(2015)浙知終字第71號 審理法院: 浙江 省高級人民法院 3.經營者在其網站宣傳時違反誠信原則,易使公眾產生誤解,構成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行為——**曙騰通信工程設備有限公司與**瀚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虛假宣傳糾紛 本案要旨:經營者在對外宣傳中未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將不是其承接的項目羅列在其網站有關欄目下進行宣傳,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解,應認定其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案號:(2014)楊民三(知)初字第353號 審理法院:上海市 楊浦區 人民法院 相關觀點 1.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構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還認為,應承擔 民事責任 的虛假宣傳行為需具備經營者之間具有競爭關系、有關宣傳內容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對經營者造成了直接損害這三個基本條件;其中對於引人誤解和直接損害的後果問題,不能簡單地以相關公眾可能產生的與原告無關的誤導性後果來代替原告對自身受到損害的證明責任。 2.“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幾種方式 (1)虛假事實的宣傳行為 為達到銷售目的,捏造在現實中根本不存在的信息,對產品進行宣傳。 (2)真實事實的宣傳行為 (a)對商品作片面的宣傳或者對比。壹些經營者將與競爭對手的商品信息作不對稱的宣傳或者對比,其目的和結果是貶低他人商品而擡高自己的商品,從而誤導購買者。雖然從文字來看,所作的宣傳都是真實的,但卻會產生引人誤解的後果。 (b)將科學上未定論的觀點、現象等當作定論的事實用於商品宣傳。如果相關公眾因經營者的宣傳而將科學上未定論的觀點、現象誤認為定論的事實,從而對商品產生誤解,構成虛假宣傳。 (c)以歧義性語言或者其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商品宣傳的。故意以模棱兩可、含含糊糊等歧義性詞語宣傳商品,足以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解的,同樣構成虛假宣傳。 3.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虛假宣傳應足以產生引人誤解的後果 虛假宣傳的本質是引人誤解。如果將科學上未定論的觀點、現象等當作定論的事實用於商品宣傳,即使取材於真實材料,如果足以引人誤解,亦構成虛假宣傳。如果宣傳本身有虛假的成分,但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和相關公眾壹般註意力,容易辨別出是虛假信息,不會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解的,則不應認定為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如以明顯的誇張方式宣傳商品,不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不屬於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引人誤解並不要求壹定產生了誤解的後果,只要宣傳內容足以讓公眾產生誤解便可。誤解的內容可以是產品質量、制作成分等有關產品品質方面的,可以是性能、用途等有關產品功效方面的,也可以是生產者、產地等有關商品來源方面的,還可以是有效期等其他方面。只要該些信息的虛假或不當表達能夠誤導消費者,影響其購買決定,就可以認定構成虛假宣傳。 以上便是網小編為您整理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問題復雜,歡迎咨詢網律師。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壹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壹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