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出口企業會計基礎工作薄弱,內部控制不嚴格
會計資料在反傾銷案件應訴中是十分重要的證據資料。在我國,很多企業的會計檔案保管制度都不健全,既沒有會計檔案的專門管理機構,也沒有指定專人對其進行管理。在企業受到反傾銷調查時,會計人員無法及時提供反傾銷調查所需的會計信息和相關資料。無論各國的反傾銷體制有多大差異,反傾銷計算原理和調整項目都是大致相同的,即影響被調查產品的價格的成本、直接銷售費用的調整,如運費、包裝費用、倉儲費用、售後服務費用等等。而我國的大部分出口企業,從原材料購進到產品出口銷售,壹系列會計資料的不完整導致企業在反傾銷調查中陷入被動。舉個例子說,比如外方調查企業運費情況,國內企業只要有運費發票並有合同就可以入賬了,而外方要求對應的購入貨物是什麽,運距也要提供,而國內不少企業是運費集中開票,很難明細說明。
2.我國出口企業財務管理不規範,會計信息存在失真
受我國會計環境復雜、法制不健全、職業道德缺失等原因的影響,在很多出口企業,存在“兩套賬”、“多套賬”的情況,公布的會計信息存在失真,賬簿資料既不“唯壹”也不“清楚”。在反傾銷應訴中,企業現有的成本資料不能完全被采納,經不起反傾銷調查對會計的審計。另外,某些出口企業操控成本費用,調整當年利潤,導致當年的成本費用數據失真,成本費用構成不能反映其產品價值,甚至虛增產品的真實成本,為應對反傾銷調查設置了障礙。當進口國反傾銷調查機構發現出口企業有操控成本的行為,會被立即視為不合作,提供的企業資料將會受到全面懷疑。這種現象多是企業有些支出沒有相應發票支撐,如送禮的費用,找些油費來抵頂,這樣查出問題很大。
(三)企業對工人的勞動保障、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的投入過低
與國外企業不同,我國的出口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在職工的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非貨幣性福利、辭退福利以及獎勵、津貼等方面的支出,並未全部進入人工成本。有的單位大部分員工並未給上社保,實際上是每年單獨以現金形式發放社保個人部分,這樣操作企業會省下大部分應由公司負擔的資金,而在反傾銷調查中的產品進行“正常價值”確認時,往往導致“正常價值”虛低,直接致使應訴出口企業被判定為傾銷。另壹方面會計對策,我國企業普遍對知識產權保護不到位,監管部門對仿制品監管不力,公眾對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性也認識不足。很多求新求變的企業,耗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開發出了新產品,往往不用多久其他企業的仿制品立即占領市場,對產品開發、研制的企業造成嚴重損害。這些不重視科技投入生產仿制品的企業,不必承擔任何開發成本即可獲得高額利潤,更加助長了他們抄襲仿冒的習氣。這些企業的出口產品,由於不承擔開發成本,價格明顯低於進口國同類企業產出產品的價格,給進口國以低價銷售的口實。
(四)企業會計人員素質不能達到應訴反傾銷的要求
反傾銷應訴中的會計舉證,不但涉及會計專業問題,而且需要專業人員從會計和法律的角度進行確認。與此同時,反傾銷應訴的每個過程都需要依照嚴格的時限要求,比如,對替代國的評價和建議應在立案後的10天內提出,市場經濟地位和分別稅率裁決的申請應在立案後22天內提出,整個反傾銷調查應在1年內結束,最長不得超過從調查開始之後的18個月等等。因此,辦理反傾銷應訴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極強的專業知識和專業能力。然而,目前我國出口企業會計人員的素質,很難達到應對反傾銷應訴所要求水準。這些缺陷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不熟悉國際反傾銷法律
通曉國際反傾銷法律是有的放矢地進行反傾銷會計舉證和抗辯的保證。不熟悉國際反傾銷律法的企業會計人員只能在反傾銷調查立案後,依據調查問卷的內容要求進行整理,而不是依照國際反傾銷法律有預見性的采用規避會計,有效避免反傾銷調查。但是,在嚴苛的時間期限壓力下,出口企業會計人員填寫調查問卷的質量和達到的效果,實在是難以保證。以本人親身經歷沒有律師的指導,會計人員將無所適從。
2.不精通國際貿易
反傾銷是國際貿易過程中符合國際慣例的合法的保護手段,它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而發展。反傾銷會計舉證應該隸屬於國際貿易和國際貿易體制。然而我國出口企業的會計人員缺乏對國際貿易慣例和海關估價方法的必要了解,這對於應對反傾銷調查非常不利。
3.缺乏必要的外語水平
作為涉外訴訟的壹種,在反傾銷調查過程中出口方企業必須以進口國調查方的語言進行。出口企業的會計人員在填制調查問卷以及涉及訴訟程序的時候,壹定是以外語進行。然而我國企業的會計人員,鮮有具備聽說自如的外語能力,更不要提正確的使用英語進行會計舉證、陳述和應答。而需要律師或翻譯做解說,難免在調查時溝通會有些出入。
本文部分內容引自《財會通訊》2010[15:45-47]
《國際商務財會》2008 230(2):2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