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憑什麽不保護作者? 司法實踐中,有的音樂作品本來是作者辛苦創作,發現被他人侵權後,火上澆油,立馬到侵權人的公眾號或著其他自媒體賬號下“痛斥”壹翻,情急之下,甚至會說出些無法在這裏打出的語言,最後到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後,更不能理解為何敗訴。覺得法律咋這麽不講“道理”,明明是我的作品,他人抄襲不說,法院訴訟反而判我敗訴,想不通。那到底發現他人抄襲我的音樂作品後,我應該如何辦才更有效的維護我的權益,並以此激發作者的創作呢? 二 我該如何做? 1.確權 遇到別人抄襲妳的音樂作品,首先妳不可貿然去向對方主張。為什麽呢?因為妳主張的前提是妳有權主張。妳可能要問了,我的作品我怎麽就不能主張呢?問題是,妳說的“我的作品”真的是妳的作品嗎? 因此,需要首先確權,確定音樂作品的著作權歸屬。著作權的取得大致有兩種情況,壹種是原始取得,也就是自己創作的;另壹種是受讓取得,從原作者哪裏受讓而來。何時產生著作權呢?例如創作壹首歌曲,曲編了,詞也填完了,妳既是曲作者,也是詞作者,那麽著作權產生了嗎?這裏有人認為要去版權中心登記後才有權利。這是誤解或者沒有認識到著作權與其他登記產生權利的區別。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作品自創作完成即可享用版權,登記不是必然條件。那,既然登記不是必要條件,我為何要去登記呢?因為版權登記後,會取得證明版權的初始證據,作為主張自己權利的可靠依據,同時,也可以方便妳的作品轉讓許可。如果沒有版權登記,妳需要舉證證明音樂作品的著作權就需要壹些創作原始材料和發表的載體證明等。總之,音樂作品的權利歸屬只有確定後或者妳固定好證明自己是權利人的證據後,妳作為權利人才可以向抄襲妳作品的侵權人主張。 2.侵權行為的保全 首先,妳先要初步核實對方是否是抄襲妳的作品,這裏是初步核實,不是最終核實,因為最終的核實如果雙方未達成協議要交給法院認定。初步核實對方抄襲了妳的作品,妳要不動聲色的申請侵權行為證據保全,這個保全工作交給公證處去做,各地都有很多的公證處,妳可以選擇壹家,繳納公證費,公證費不會很高,大致根據妳保全的工作量而定,1000元到10000元都有可能。什麽?妳說這些錢妳也不想花?那我告訴妳,這個錢妳是可以向侵權人主張的,所以花錢要發票作為費用開支證據。自己不想親自去做,如果委托了律師,可以又律師協助辦理。請律師也要花錢?那我再告訴妳,律師費也可以作為合理開支向對方主張。 等妳保全證據後,妳才有底氣向對方主張妳的權利,並不怕對方消滅侵權證據。 3.律師函或告知函 上述案件如果聘請了律師,由律師發出。如果沒有聘請律師,可以自己發送告知函。告知妳是作品的權利人,對方的侵權事實,並將妳的訴求告知對方,看看是否可以協商解決。協商解決是最節省時間和開支的。 4.法院訴訟 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或法院訴訟維權。妳可以根據對方的侵權行為提出要求立即停止侵權、銷毀侵權作品、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等。 法院的訴訟大致發生如下費用成本:訴訟費,公告費(無法送達情況下)、評估費(無法自行核算損失,需要評估)。 法院的大致程序時間:壹審通常在3到6個月內就可以結案,特殊情況另外延長。二審通常3個月內,特殊可以延長。 5.執行結案 法院裁判支持妳的訴求,對方不主動履行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完畢,妳的權利主張最終獲得支持並獲得了履行。 特別說明的是,我們保護自己的權利除去這種私力救濟外,還可以通過行政公權力救濟,我國有版權執法部門,可以向他們投訴查處。 三 如何事先盡力預防他人抄襲 先前講得是發生抄襲後,妳如何主張妳的權利。那怎麽樣預防或避免他人的抄襲呢? 壹是需要提高我們的版權意識,在發行作品和授權作品時要簽署必要的使用限制協議及主動做出權利聲明; 二是在創作作品過程中要盡力保護自己的創作底稿,創作接觸範圍要做限定。 三是發生侵權事件,要積極主張維權,只有妳主動維權,讓侵權人承擔壹定的侵權成本,他才有所顧忌。同時,通過積極主張權利,更能加固妳的版權權利穩定性並方便妳之後的維權。 從國家來說,我國的《著作權法》比以前提高了侵權成本的規定,無法計算損失的,法官可以在50萬元內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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