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來了解壹下什麽是政治權利。它是指公民依法參與政治生活的權利。政治權利主要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公民有遊行、言論、文章、結社、集會、示威的自由;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是附加刑,常見於死刑之後。它剝奪了罪犯依法從事政治活動和國家管理的權利。但並沒有剝奪壹個人作為社會人的權利,只是禁止他參與政治生活。
回過頭來看,其實犯人被判了死刑,立即執行。但是,判決和執行是有壹定時間間隔的。如果犯人在此期間因為某種原因被赦免,那麽死刑就不能執行。所以為了保證最終能執行死刑,把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作為附加刑來保護。
另壹個更重要的原因是,即使壹個人死了,他仍然擁有壹些政治權利,比如他的言論和文章自由權。那麽他的作品還是可以在社會上傳播,影響更多的人。即使死後不能復活,也可以委托家人代為行使這些政治權利,繼續超越肉體,影響他人。所以為了防止人死後政治影響力消失,增加了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罰。
像壹些社會影響惡劣,長期腐蝕公民思想意識的罪犯,即使在被執行死刑後,他們留給後人的壹些書籍仍然有著可怕的影響,所以我們不能只是毀掉他們的肉體,還要保證這個肉體得到徹底的解決。更重要的是,他留下的壹些政治影響消除了,所以可以認為是壹次徹底的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