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能否平分也不壹定。詳情如下:
1.對於個人婚前全款購買的房屋。在實際的司法判例中,雖然認定加名的壹方有產權份額,但分割不壹定是壹半。所以夫妻在房產證上加名字的時候,可以通過協議明確每個人在房屋中的產權份額,從而確定離婚財產分割的比例。有了這樣的約定,房屋的產權才能得到充分的保護;
2.婚前首付,加上結婚按揭時的購房款。有貸款的房子想加另壹半的名字,需要雙方先向銀行申請辦理* * *產權證,所附* * *產權證可以合法標註房產所有權。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勞動報酬;
2.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3.知識產權收入;
4.繼承或捐贈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綜上所述,壹般情況下,婚前財產為壹方個人財產,除非婚後通過特別約定或贈與方式在房產證上加配偶名字,否則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內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要看夫妻雙方的約定和法律的規定。如果有夫妻財產約定明確約定婚後夫妻收入如何分配的,婚後所得的財產需要按照約定進行分配;婚後沒有財產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應當分配相關條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