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夥人退夥時,其他合夥人應當按照退夥時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與該合夥人進行清算,返還該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2.退夥人對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責任的,應當相應扣減其應賠償的數額;
3.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事務的,應當在事務了結後清算;
4.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返還方式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返還現金或者實物;
5.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原因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按照規定分擔損失。
普通合夥企業的投資方式如下:
1.合夥人可以用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2.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托法定的評估機構評估;
3.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評估方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約定;
4.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5.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綜上所述,如果兩個合夥人中有壹方退出經營,可以要求另壹方繼續履行責任,或者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577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578條
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579條
壹方不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和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貨幣債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