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新商標法規(2015/2424)於2016年3月23日生效。該條例對現有的歐洲商標法做了大量的修改。新規主要包括以下重大變化:(1)新的組織名稱變更法實施後,“歐盟商標”取代“歐洲商標”,“歐洲知識產權局(EUIPO)取代“歐洲內部市場協調局(OHIM)”。與此同時,提交申請的方式也發生了變化,只能向歐盟知識產權局提交申請,而不是向歐盟內部市場協調局或歐盟成員國商標主管機關提交,然後由成員國商標主管機關交給內部市場協調局。(2)續展期限的變更新法實施後,續展期限以商標註冊有效之日為準,而舊法的續展期限以註冊有效當月的最後壹日為準。廣大商標註冊人需要註意這壹項,不要粗心大意,耽誤續展。(3)國際註冊商標向歐盟指定異議期的變更自2016年3月23日起,馬德裏向歐盟指定國際商標異議期由原國際公告日之後三個月內縮短為國際公告日之後三個月內。(四)在異議案件審理提交使用證據期限改革前,應爭議商標所有人的請求,異議方應當提供爭議商標公告之日前五年有效商標的使用證據,自商標註冊之日起算;改革後,起算日期將從商標不能再被質疑之日/最終異議裁定之日/撤回異議之日起算。(5)取消“圖形表示”的表現形式要求根據歐盟商標的定義,取消“圖形表示”的表現形式要求。這種改變使得標誌只要是普遍可用的技術,就可以用壹種可能的方式呈現,不再要求“用圖形表示”,只要滿足清晰、準確、獨立、易獲取、易懂、耐久、客觀的要求。
上一篇:威海市水產學校專業有哪些?專業介紹下一篇:英國傳奇航母的壹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