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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試《刑法》重點考題

2010年司法考試《刑法》重點考題

刑法每年都有壹些試題直接從三大本教材中選出,而許多考生不重視這些題目,是很不應該的。現在是最後沖刺階段,我把教材中的考生容易忽視的地方列出來,以便最後沖刺使用。

1. 從違反法律規範的性質上看,不作為不僅違反了刑法的禁止性規範,而且直接違反了某種命令性規範。如,遺棄罪中的不提供扶助的行為,表現為沒有扶養不具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該行為不僅違反了刑法第261條遺棄罪的禁止性規範,而且直接違反了婚姻法中的命令性規範。

2. 只有當行為人履行作為義務可以避免結果發生時,其不作為才可能成立犯罪。如,司機過失造成了交通事故,導致被害人頭蓋骨骨折,即使立即送往醫院也不能挽救生命,或者被害人將立即死亡時,即使司機沒有救助,也僅成立交通肇事罪,而不成立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3. A以殺人故意對B實施暴力,導致B遭受瀕臨死亡的重傷。B在醫院接受治療時,醫生C存在輕微的過失,未能挽救B的生命。由於A的行為導致死亡結果的危險性大,而介入情況(輕微過失)對死亡結果發生的作用小,所以應認定A的行為與B的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4. 不滿14周歲的行為人在他人的酒中投入毒藥,並將毒酒隱藏於酒櫃中,他人飲用時,行為人已滿14周歲的,可以認為行為人對自己14周歲以前的行為所可能引起的危險有排除的義務,其已滿14周歲,仍然不履行危險源排除義務,因而導致他人死亡的,應當成立故意殺人罪。

5. 放任是以行為人認識到危害結果具有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這種或然性為前提的,如果行為人已經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必然發生危害結果而又決意實施的,根本不存在放任的可能,其主觀意誌只能是屬於希望結果發生的直接故意。

6. 在防衛過當的全部損害結果中,由於存在正當防衛的前提,所以這種損害結果實際上可以分解為兩部分:壹是應有的損害,二是不應有的損害。防衛過當只對其不應有的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而不對全部損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這也是我國刑法明文規定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主觀和客觀的根據,這壹規定是罪刑均衡的基本原則的體現。

7. 並非對於任何行兇、殺人、搶劫、************、綁架等暴力犯罪進行防衛都適用無過當防衛制度。只有當暴力犯罪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時,才可以無過當防衛。如,對於采取不會造成他人傷亡的麻醉方法進行搶劫的不法侵害進行防衛的,不能無過當防衛。

8. 拐賣兒童的行為,即使得到兒童的,也不影響拐賣兒童罪的成立。

9. 對象不能犯與手段不能犯,都僅限於具有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危險性的情形。倘若某種行為完全不可能導致危害結果發生,就不應當作為未遂犯處罰。如,在荒山野外,誤將稻草人當作仇人而開槍射擊,也不可能導致其他人傷亡的,不成立犯罪未遂。又如,誤將健身藥品當作砒霜而投入他人食物的,由於絕對不可能發生傷亡結果,不應當以犯罪未遂論處。

10. ***同犯罪也可能僅指具備犯罪構成的客體與客觀要件意義上的***同犯罪。如,16周歲的乙應15周歲的甲的要求,為甲入室盜竊望風。在這種情形下,應認為乙與甲成立具備犯罪的客體與客觀要件意義上的***同犯罪。乙符合犯罪主體與主觀要件,因而是***同犯罪(盜竊)中的從犯(在這種場合,不能認定乙是間接正犯)。但由於甲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符合犯罪主體要件,對甲不能以盜竊罪定罪量刑。

11. 甲意欲搶劫而對A實施了暴力,在壓制了A的反抗後,乙到了現場,並且明知甲在搶劫A的財物,乙與甲壹起***同強取了A的財物。在這種情況下,甲與乙成立搶劫罪的***同犯罪。

12. 丙意欲搶劫B的財物而對其實施暴力,並且造成了B的重傷,此時丁到了現場,明知丙要搶劫B的財物,丁與丙***同強取了B的財物。丁雖然與丙構成搶劫罪的***同犯罪,但丁不對B的重傷承擔刑事責任,只有丙對B的重傷承擔刑事責任。

13. 丙丁二人***同故意傷害B,但不知道是誰的行為導致了B的重傷,對此,丙丁均應對B的重傷承擔責任。

14. X與Y***同故意對C實施了暴力,導致C死亡,C僅有壹處致命傷,但不知由誰的行為造成,而且事後查明,X具有殺人的故意,Y僅有傷害的故意。對此,應認定X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Y成立故意傷害(致死)罪。

15. 如果教唆犯實施了教唆行為,但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則教唆犯與被教唆的人不成立***犯,但教唆犯仍然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16. 甲乙***謀殺害在某博物館工作的丙,並同時舉槍向丙射擊,甲擊中了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乙沒有擊中任何目標。這是壹種***同正犯,由於甲乙對丙有***同殺人故意,但沒能造成丙的死亡,所以成立故意殺人未遂的***同犯罪。甲的行為另外觸犯了過失損毀珍貴文物罪,過失犯罪不構成***犯,所以乙不成立該罪的***犯。甲的行為是壹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於想象競合犯,所以對甲實際上只能以殺人未遂論處。

17. 甲邀約乙對丙實施暴力,乙以為甲只是希望傷害丙,事實上甲具有殺人的故意,甲乙***同對丙實施暴力,導致丙死亡。在這種情況下,只能在故意傷害罪的範圍內認定甲與乙構成***同犯罪(***同正犯),丙都對死亡結果承擔責任。但由於甲具有殺人的故意與行為,對甲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18. 甲教唆乙破壞公用電信設施,乙誤解了甲的教唆內容,破壞了軍用通信設施。由於甲有教唆他人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的故意與行為,成立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教唆犯。乙在此範圍內與甲成立***犯(部分犯罪***同說)。但由於乙的行為另外符合破壞軍事通信罪的構成要件,所以對乙的行為認定為破壞軍事通信罪。

19. 甲以為乙是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以間接正犯的意圖唆使乙實施盜竊行為,事實上乙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並實施了盜竊行為。如果刑法將***犯人分為正犯、教唆犯與幫助犯,則必須確定甲是間接正犯還是教唆犯。盡管我國刑法將***犯人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對於教唆犯應當按照他在犯罪過程中所起的作用處罰,但在是否成立***犯的意義上說,仍然有必要分清甲是間接正犯還是教唆犯。根據刑法原理,應在主客觀相統壹的範圍內,將甲認定為教唆犯。在相反情況下,即以為對方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進行教唆,實際上對方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也只能在主客觀相統壹的範圍內,認定為教唆犯。

20. 為了殺人而盜竊槍支,並利用所盜竊槍支殺人的,不能認定為壹罪。因為對故意殺人罪的法律評價,不可能包含對盜竊槍支罪的法律評價,應當以盜竊槍支罪與故意殺人罪數罪並罰。

21. 如果竊取的檔案是國家秘密,則同時觸犯了竊取國有檔案罪與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屬於想象競合犯,從壹重罪論處。

22. ************婦女致其重傷的,由於刑法加重了法定刑,屬於結果加重犯。而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致其重傷的,因為刑法沒有加重法定刑,所以不是結果加重犯。

23. 僅在客觀上具有牽連關系而主觀上不存在牽連關系的,不宜認定為牽連犯。如,行為人在壹年前為了狩獵而盜竊了槍支,壹年後為了搶劫銀行而使用了該槍支。兩個行為雖然在客觀上有牽連關系,但主觀上不存在牽連關系,所以否認牽連犯的成立。

24. 雖然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之間在主觀上有牽連關系,但如果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之間的牽連關系不具有通常性,也不應認定為牽連犯。如,為了搶劫銀行而盜竊槍支,然後利用所盜竊槍支搶劫銀行的,以搶劫罪與盜竊槍支罪數罪並罰,不能認定為牽連犯。

25. 死緩依法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雖然實質上減輕了刑罰,但不是刑法第78條規定的減刑制度。

26. 對於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減刑後其刑期低於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釋。

27. 只要是在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即使經過了假釋考驗期後才發現新罪,也應該撤銷假釋,按照先減後並的方法實行並罰。

28. 利用保險合同騙取保險金的行為,觸犯保險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適用原則是重法優於輕法(2010年三大本第112頁) 保險詐騙行為都利用了保險合同,在此意義上說,保險詐騙行為都觸犯了保險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規定合同詐騙罪的224條與規定保險詐騙罪的第198條,存在普通法條與特別法條的關系。在這種前提下,如果壹概適用特別法條優於普通法條的原則,會出現不合理現象:利用保險合同詐騙保險金的,無論數額多少、情節多麽嚴重,只能判處15年有期徒刑;而利用其他經濟合同騙取財物的,可能判處無期徒刑。因此,如果認為刑法第198條與刑法第224條之間存在特別法條與普通法條的關系,在符合適用重法條優於輕法條原則條件的前提下,可以適用該原則,以實現罪刑相適應原則。首先,利用保險合同騙取保險金的行為,觸犯的是同壹法律的特別法條與普通法條;其次,同壹法律的特別法條規定的法定刑,明顯低於普通法條規定的法定刑,而且,根據案件的情況,適用特別法條不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最後,刑法第224條沒有禁止適用普通法條,即沒有像刑法第266條那樣明文規定必須適用特別法條。因此,就可以適用重法條優於輕法條的原則。

29. 行為人實施了其他犯罪行為後為了銷毀罪證而放火,或者為了騙取保險金而放火並且已經著手騙取保險金的,應實行數罪並罰。(2010三大本第115頁)

30. 將破壞交通工具罪中的汽車解釋為包括大型拖拉機,是壹種擴大解釋,不是類推解釋。

31.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屬於抽象危險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便可根據社會壹般生活經驗,得出具有公***危險的結論。但是盜竊、搶奪危險物質的,屬於具體的危險犯,需要根據危險物質的種類、盜竊與搶奪的行為方式等具體判斷是否具有公***危險,如果沒有危害公***安全,則不成立此罪。

32. 行為人非法制造槍支、彈藥後又持有、私藏的,屬於吸收犯,只定非法制造槍支、彈藥罪。

33. 行為人明知酒後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並在肇事後繼續駕車沖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安全罪定罪。

34. 在盜竊他人機動車過程中或者在盜竊後,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與盜竊罪實行並罰。

35.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以為被害人已經死亡,為了隱匿罪跡,將被害人沈入河流中,事實上被害人溺死於河流中的,應將後行為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前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則應實行數罪並罰。

36. 已經通電使用,只是由於枯水季節或電力不足等原因,而暫停供電的線路,仍應認為是正在使用的線路。行為人偷割這類線路中的電線,如果構成犯罪,應按破壞電力設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37. 非法運輸危險物質罪中的運輸既包括境內的運輸,也包括從境內運往境外和從境外運往境內。

38. 實施生產銷售假藥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非法行醫、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39.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私自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給自己、配偶、子女的,或者與他人串通,名義上出售給他人,實際上自己獲利的,認定為貪汙罪,不是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

40. 使用假幣,是將假幣作為真貨幣而使用。既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假幣,如購買商品、兌換另壹貨幣、存入銀行、贈與他人,或者將假幣用於繳納罰金或者罰款等,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假幣,如將假幣用於賭博。此外,將假幣交付給不知情的他人使用的,以及向自動售貨機中投入假幣以取得商品的,都成立使用假幣罪。

41. 將假幣作為證明自己信用能力的資本而給他人查看的,為了與對方簽訂合同,將假幣給對方查看,以證明自己有能力履行合同的,不是使用假幣。

42. 被告人將刑法第191條洗錢罪規定的某壹上遊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誤認為刑法第191條規定的上遊犯罪範圍內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響洗錢罪“明知”上遊犯罪的認定。

43. 盜竊他人真實有效的信用卡並不使用的行為,不能成立盜竊罪,也不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44. 使用偽造、變造、盜竊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使用稅等稅款,逃稅數額較大且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的,以逃稅罪論處。

45. 行為人非法購買並使用武裝部隊車輛號牌,情節嚴重,同時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使用稅等稅款,構成逃稅的,應以非法買賣軍用標誌罪與逃稅罪實行並罰。

46. 行為人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之後,才產生非法占有目的,但僅僅是逃匿,而沒有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使對方免除其債務的,不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47. 刑法第224條合同詐騙罪第4項規定的“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僅限於行為人在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之前便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而且對方之所以給付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是由於行為人的詐騙行為所導致的。

48. 甲得知自己的朋友乙(壹般公民)有大量存款,便產生詐騙故意。甲聲稱,自己有壹筆絕對賺錢的生意,投資50萬元後,3個月內可以賺100萬元,但自己壹時沒有50萬元,希望乙投資30萬元,3個月後返還乙60萬元。甲按上述內容起草了壹份書面合同,雙方在合同上簽字後,乙交付30萬元給甲。甲獲得乙的30萬元後逃匿。對於甲的行為不認定為合同詐騙罪,而應認定為普通的詐騙罪。合同詐騙罪中對方當事人應是從事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否則難以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49. 行為人與他人簽訂合同,收到他人貨款後,提供偽劣商品的,壹般應認定為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犯罪,不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50. 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同時,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只定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但是法定刑升格。其中的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不應包括索取或者非法收受數額巨大財物的情形;換言之,如果中介組織人員在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同時,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的,認定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51. 誣陷沒有達到法定年齡或者沒有辨認或控制能力的人犯罪,也構成誣告陷害罪。

52. 出於報復等心理對婦女實施傷害其性的羞恥心,侵犯其性的自主權,違反性行為秩序的行為,如甲出於報復當眾或者在非公***場所強行脫掉婦女乙的衣褲的行為,是對婦女的性的自主權的侵犯,也是對婦女名譽的侵犯,但針對婦女的性的自主權而言,性的自主權這壹權益性質重於其他方面的名譽。不管出於什麽動機與目的,不管在什麽場所,強行剝光婦女衣褲的行為,都屬於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53. 壹貫以暴力幹涉婚姻自由,只要其中壹次屬於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行為,就構成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與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實行數罪並罰。

54. 強迫職工勞動罪是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如果采取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如將職工長時間關閉在車間裏,是強迫職工勞動罪與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競合犯,從壹重罪處罰。

55. 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同時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其勞動,情節嚴重的,數罪並罰。

56. 在使用暴力、脅迫等行為之際,被害人由於害怕而逃走,將身邊財物遺留在現場,行為人當場取走該財物的,構成搶劫罪。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行為,導致被害人逃跑時失落財物,行為人在追趕時拾得該財物的,不宜認定為強行劫取財物,即不宜認定為搶劫既遂,可以認定為搶劫罪未遂與侵占罪。

57. 為索取合法債務而使用暴力的,不成立搶劫罪,可以成立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

58. 在實行盜竊、詐騙、搶奪過程中,尚未取得財物時被他人發現,為了非法取得財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應直接認定為搶劫罪,不適用刑法第269條的事後搶劫。

59. 為了事後圖財,先將被害人殺死的,屬於圖財殺人,成立故意殺人罪,不成立搶劫罪。

60. 即使是自己所有的財產,倘若處於他人合法占有的狀態,行為人竊取該財物的,成立盜竊罪。如,行為人通過鐵路運營部門將自己的財物從A地托運往B地,交付托運後行為人竊取該財物,對此應應定為盜竊罪。

61. 以毀壞的意思取得他人財物後,沒有毀壞財物而是單純予以放置的,成立故意毀壞財物罪,因為該行為導致被害人喪失了財物的效用。以毀壞的意思取得他人財物後,又利用該財物的,成立侵占罪。

62. 原本沒有支付飲食、住宿費用的意思,而偽裝具有支付費用的意思,欺騙對方,使對方提供飲食、住宿的,如果數額較大,成立詐騙罪。

63. 行為人原本具有支付飲食、住宿費用的意思,但在飲食、住宿之後,采取欺騙手段不支付費用的,不成立詐騙罪。如,行為人在高檔酒店吃完後,聲稱送走朋友後回來付款。但在將朋友送出酒店後產生了不支付費用的意思,於是乘機溜走。由於被害人並沒有因此而免除行為人的債務,即沒有處分行為,所以對該行為難以認定為詐騙罪。

64. 甲先將自己的不動產賣給乙,在乙經過登記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之後,甲為了騙取丙的財產,又隱瞞真相,將該不動產賣給丙,使丙遭受財產上的損害。甲的行為成立詐騙罪。

65. A將自己的鋼琴出賣給B,同時約定,A繼續占有鋼琴壹個月(所有權已經轉移給B);A在此期間又將該鋼琴賣給C(A與C無通謀),使B遭受財產損失的,對A應認定為侵占罪,因為A不法處分了自己占有但歸B所有的財產。

66. 行為人教唆自殺的行為使被害人對權益的有無、程度、情況等產生錯誤認識,其對死亡的同意無效時,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如,醫生欺騙患者說:“妳最多只能活三個月,而且壹周後開始劇烈疼痛。”進而導致患者自殺身亡的,患者對自殺的同意無效,對醫生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67. 對過失重傷進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應直接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不能套用故意傷害致死的模式,定過失傷害致人死亡罪。

68. 刑法規定非法拘禁罪只保護現實的自由(限定說),即只有當行為侵犯了他人的現實自由時,才認定為非法拘禁罪。如,將已經入睡的人反鎖在房間,在其醒來前又將鎖打開的,不成立非法拘禁罪。

69. 行為人為了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或者單方面主張的債務,以實力支配、控制被害人後,以殺害、傷害被害人相威脅的,宜認定為綁架罪。

70. 行為人為了索取債務,而將與債務人沒有***同財產關系、扶養、撫養關系的第三者作為人質的,應認定為綁架罪。

71. 綁架過程中殺害被綁架人的,屬於結合犯,即將綁架行為與故意殺人行為結合為壹個罪。殺害被綁架人未遂的,適用“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的規定。同時適用刑法總則關於未遂犯的處罰規定。

72. 行為人綁架他人後,故意實施傷害、************行為的,應數罪並罰。

73. 盜竊屬於國家秘密的國有檔案,觸犯了竊取國有檔案罪與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從壹重罪論處。

74. 不具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沒有反復、繼續實施的意思,偶然為特定人醫治疾病的,不成立非法行醫罪。如,某醫院護士甲,沒有醫生執業資格,但答應同事乙的請求,商定以1500元為乙之子丙戒除毒癮。甲在沒有對丙進行必要的體格檢查和並不了解其毒癮程度的情況下,便照搬其利用工作之便抄下來的壹張戒毒處方為丙戒毒。在對丙使用大劑量藥品時,丙出現不良反應,後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甲雖然沒有醫生執業資格,但她並沒有反復、繼續私自為他人戒毒的意思,客觀上也沒有反復實施這種行為,所以不能認定甲在非法從事醫療業務,因而不構成非法行醫罪。對於甲的行為應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75. 非法組織賣血中,造成他人傷害的,定故意傷害罪。這裏的傷害應限於重傷,即非法組織出賣血液,造成他人輕傷的,認定為非法組織賣血罪;造成重傷的,認定為故意傷害罪,並適用重傷的法定刑。如果致人死亡的,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罪。

76. 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構成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故意傷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77. 行為人以郵寄方式運輸毒品時,在郵件包裝過程中被查獲的,屬於運輸毒品罪的未遂。如果已經將裝有毒品的郵件交付給郵局,就是運輸毒品罪的既遂。

78. 使用交通工具運輸毒品的,當毒品置入交通工具內,交通工具已經進入行駛狀態時,就是既遂。

79. 不能將毒品轉移的行為都認定為運輸毒品罪,只有與走私、販賣、制造有關聯的行為,才認定為運輸毒品罪。如,行為人居住在甲地,在乙地出差期間購買了毒品,然後將毒品帶回甲地。如果是為了吸食,數量大的,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是為了販賣,認定為販賣、運輸毒品罪。

80. 引誘****賣*,同時又容留、介紹賣*的,應分別認定為引誘****賣*罪與容留、介紹賣*罪,實行數罪並罰。

81. 行為人擁有巨額財產,本人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的,法院判決成立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但在以後辦案過程中,司法機關查清了該巨額財產的來源,如果來源是合法的,原來的判決必須維持,不能更改;如果來源是非法的,則按非法來源的性質再次定罪,也不能************原來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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