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貨幣性交易和非貨幣性交易的會計準則意義非貨幣性交易準則中貨幣性資產的定義是:“指持有的現金和以固定或可確定的貨幣金額收回的資產,包括現金、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這個定義的後半部分采用不完全枚舉法,只能說明概念的外延,不能作為定義方法。而且準則將“非貨幣性資產”定義為“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這裏用排除法定義。排除法的優點是直觀簡潔,缺點是不能明確定義概念的本質。如果把兩個定義放在壹起看,很容易產生壹個誤解。也就是說,將“貨幣性資產”定義中的“包括”誤認為是完全列舉,進而將未列舉的資產視為非貨幣性資產,如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其他應收款等。其實這些項目都是貨幣資產。所謂非貨幣性交易,是指交易雙方進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這裏的非貨幣性資產是相對於貨幣性資產而言的。貨幣性資產,是指持有的現金和以固定或可確定的貨幣金額收取的資產,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和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由於未來的收取金額是固定的,因此也屬於貨幣性資產;除貨幣性資產外,均為非貨幣性資產,包括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預付款項、工程材料、改建工程和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2.非貨幣性交易會計準則(1)的特點首次定義了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首次引入公允價值的計量屬性並給出公允價值的確定原則後,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壹直受到公眾的關註,非貨幣性交易會計準則的發布和實施正好填補了這壹空白。對於有價證券,可以按照當時的市場價格確定;對於非流通證券,應根據同類企業同類證券的市盈率、股票利率、預期增長率等進行估算確定;對於產成品和商品,可以按照其銷售價格減去處置費用和合理利潤後的余額確定;對於在產品,可以按照現行重置成本確定;等壹下。雖然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在資產評估中早已采用,但在會計準則中采用還是第壹次。非貨幣性交易會計準則首次明確了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不僅能夠真實反映非貨幣性交易的資產估值,也是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慣例接軌的具體體現。(2)謹慎性原則得到了充分應用。其應用主要體現在類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被替代資產的計價:在類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交換資產的公允價值低於其賬面價值的,以交換資產的公允價值入賬,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因此,非貨幣性交易的會計準則采取盡可能不確認非貨幣性交易產生的利得,而是確認非貨幣性交易損失的方法,這與國際慣例(以美國為代表)是壹致的。(3)體現了重要性原則。在非貨幣性交易中,重要性原則的運用主要體現在對非貨幣性交易和貨幣性交易的界定上。為了便於判斷,根據重要性原則,非貨幣性交易會計準則給出了25%的判斷標準。支付的貨幣性資產占被置換資產公允價值的比例低於25%(含25%)的,視為非貨幣性交易;反之,如果這壹比例高於25%(不含25%),則視為貨幣交易。在實際工作中,會計人員必須以這壹比率為標準,運用重要性原則正確界定非貨幣性交易和貨幣性交易的界限。3.非貨幣性交易中應註意的問題及其會計處理3.1非貨幣性資產的計量根據準則,貨幣性資產是指持有的現金和以固定或可確定金額的貨幣收回的資產,包括現金、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非貨幣性資產是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和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非貨幣性交易是指交易雙方交換非貨幣性資產,且不涉及或僅涉及少量貨幣性資產(即溢價)。其中,換入換出的非貨幣性資產的計價是該準則的核心問題。計量屬性是財務會計的基本概念,是指被計量對象的特征或外在表現。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指出,目前的做法主要采用五種計量屬性:歷史成本、當前成本、當前市價、可變現凈值和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準則中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是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為基礎,明顯不符合上述任何壹項計量屬性,同時又以公允價值為基礎分配溢價確認損益,這顯然是定價模式的錯亂。3.2利潤過程是否完成的確認標準利潤過程是否完成是非貨幣性交易會計中的壹個重要概念,是區分類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與不同類型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標準。如果獲利過程已經完成,且資產交換屬於不同種類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則以交換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交換資產的入賬價值,確認當期資產交換損益;如果獲利過程尚未完成,且資產交換為同類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則以交換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交換資產的入賬價值,不確認資產交換損益(當然會確認交換資產的減值損失)。那麽,如何判斷交易的盈利過程是否完成呢?準則指出,盈利過程是否完成,強調的是持有交換資產的目的相對於交換資產的目的是否發生了變化(分為出售和生產經營兩種)。如果換入資產的目的與換出資產的目的不同,則認為獲利過程已經完成,屬於不同類型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如果換入資產的目的與換出資產的目的相同,則認為未完成獲利過程,屬於同類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但《指引》中指出,如果交換資產的目的與被交換資產的目的不同,則本次交易的獲利過程已經完成,交換資產所包含的經濟利益已經實現;如果交換資產的目的與被交換資產的目的相同,則本次交易的獲利過程尚未完成,交換資產所包含的經濟利益尚未實現。但是,換出的資產和被換出的資產都是用於企業的生產經營,目的是壹樣的。因此,用於生產和經營的資產可以有不同的用途。筆者認為,用企業持有的資產用途是否發生變化更科學。因為,即使持有資產的目的不變,如果資產的目的發生變化,就意味著舊的經濟業務結束,新的經濟業務開始。企業生產經營的經濟本質也發生了變化。因此,持有資產目的的改變是利潤過程完成的實質,也是區分非貨幣性交易類型的科學標準。待售資產是企業為出售而持有的非貨幣性資產。持有待售資產的唯壹目的是為了獲得貨幣性資產或償還出售資產的貨幣性負債。待售資產除了出售獲利外,沒有其他用途。待售資產的用途和目的是統壹的,但非待售資產的用途和目的不壹定相同。因此,建議對《守則》的相關條款進行壹些修正。3.3交換無形資產確認的交易損益的歸屬根據非貨幣性交易準則的有關規定,在類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企業交換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發生減值損失的,其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涉及溢價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交換確認的收入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現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轉讓無形資產屬於其他業務活動,涉及的費用和收入分別在“其他業務支出”和“其他業務收入”科目核算。而非貨幣性交易準則交換無形資產產生的交易性損益,屬於“營業外支出”和“營業外收入”科目,與現行會計制度明顯矛盾。實質上,非貨幣性交易中涉及的無形資產和其他交易中涉及的無形資產都是主營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的利得和損失,都應通過“其他業務支出”和“其他業務收入”科目進行核算。因此,在類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交換的無形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記入“其他業務支出”科目,涉及溢價時,無形資產交換確認的收入應記入“其他業務收入”科目。以上是邊肖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通過以上的知識對此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遇到更復雜的法律問題,請登陸網站進行在線律師咨詢。
法律客觀性: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和其他可以用貨幣作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