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規定:
第壹百零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其主要負責人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擅離職守的。
或者逃匿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降級、撤職處分,並處上壹年度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對逃匿的,拘留十五日以下;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
第三十五條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上壹年收入的40%至8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不立即組織事故救援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單位及其相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事故單位為654.38+0萬元。
500萬元以上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壹年收入60%至600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向
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謊報或者隱瞞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