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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記管理辦法(2022修訂)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肥料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畜安全,促進農業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農業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生產、經營、使用和宣傳肥料產品,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肥料,是指用於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營養和土壤物理、化學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農產品產量,或改善農產品品質,或增強植物抗逆性的有機、無機、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第四條 國家鼓勵研制、生產和使用安全、高效、經濟的肥料產品。第五條 實行肥料產品登記管理制度,未經登記的肥料產品不得進口、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得進行廣告宣傳。

肥料生產者生產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農用氯化鉀鎂、農用硫酸鉀鎂的,應當向農業農村部備案。第六條 農業農村部負責全國肥料登記、備案和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協助農業農村部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肥料登記、備案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肥料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登記申請第七條 凡經工商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肥料生產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記申請。第八條 農業農村部制定並發布《肥料登記資料要求》。

肥料生產者申請肥料登記,應按照《肥料登記資料要求》提供產品化學、肥效、安全性、標簽等方面資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樣品。第九條 農業農村部負責辦理肥料登記受理手續,並審查登記申請資料是否齊全。

境內生產者申請肥料登記,其申請登記資料應經其所在地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初審後,向農業農村部提出申請。第十條 生產者申請肥料登記前,須在中國境內進行規範的田間試驗。

對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或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建議經農業農村部認定的產品類型,可相應減免田間試驗。第十壹條 生產者可按要求自行開展肥料田間試驗,也可委托有關單位開展;生產者和試驗單位應當對所出具試驗報告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的肥料產品,登記申請不予受理:

(壹)沒有生產國使用證明(登記註冊)的國外產品;

(二)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產品;

(三)知識產權有爭議的產品;

(四)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衛生、環保等國家或行業標準要求的產品。第十三條 對經農田長期使用,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的下列產品免予登記:

硫酸銨,尿素,硝酸銨,氰氨化鈣,磷酸銨(磷酸壹銨、二銨),硝酸磷肥,過磷酸鈣,氯化鉀,硫酸鉀,硝酸鉀,氯化銨, 碳酸氫銨,鈣鎂磷肥,磷酸二氫鉀,單壹微量元素肥,高濃度復合肥。第三章 登記審批第十四條 農業農村部負責全國肥料的登記審批、登記證發放和公告工作。第十五條 農業農村部聘請技術專家和管理專家組織成立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負責對申請登記肥料產品的產品化學、肥效和安全性等資料進行綜合評審。第十六條 農業農村部根據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的綜合評審意見,在評審結束後20日內作出是否頒發肥料登記證的決定。

肥料登記證使用《中華人民***和國農業農村部肥料審批專用章》。第十七條 農業農村部對符合下列條件的產品直接審批、發放肥料登記證:

(壹)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經檢驗質量合格的產品。

(二)經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建議並由農業農村部認定的產品類型,申請登記資料齊全,經檢驗質量合格的產品。第十八條 農業農村部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召開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全體會議。第十九條 肥料商品名稱的命名應規範,不得有誤導作用。第二十條 肥料登記證有效期為五年。肥料登記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生產、銷售該產品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六個月前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符合條件的經農業農村部批準續展登記。續展有效期為五年。

登記證有效期滿沒有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的,視為自動撤銷登記。登記證有效期滿後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的,應重新辦理登記。第二十壹條 經登記的肥料產品,在登記有效期內改變使用範圍、商品名稱、企業名稱的,應申請變更登記;改變成分、劑型的,應重新申請登記。第四章 登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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