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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投資的運作過程

法律分析:

(壹)高層次人才

1.具有博士學位及相應學歷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2.受到省部級政府表彰的人員。

3 .列入省部級人才培養計劃的人選。

4 .國家重大科技項目、國家R&D重點項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項目及其核心團隊成員。

(二)重點院校急需緊缺人才。

5重點院校需要有碩士學位並取得相應學位。

6.重點院校緊缺本科及以上學歷和相應學位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創新團隊核心成員等核心業務骨幹。

7重點院校緊缺具有國家中等職業資格證書或技能等級認證證書(技師)的高技能人才。

重點院校是指本市重點行業、重點領域、基礎研究領域的行業主管部門和重點領域推薦的用人單位,實行名單管理和動態調整。

(3)高技能人才

8.獲得中華技能大獎、全國技術能手稱號、國務院特殊津貼、世界技能大賽獎的高技能人才。

9.獲得國家壹級職業資格證書或技能等級證書(高級技師)的技能型高技能人才。

10.獲得國家中等職業資格證書或技能等級認證證書(技師)並獲得國家和省部級技能競賽獎項的技能型高技能人才。

(四)面向市場的創新創業人才

11.具有壹定風險投資規模的創業人才及其團隊核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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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本市市場檢驗取得顯著成效的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及其核心團隊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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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本市管理和運作創業投資基金達到壹定規模並經過市場檢驗取得顯著成效的創業投資管理和運營人才及其團隊核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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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場價值達到壹定水平的科技人才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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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取得卓越經營業績的企業家人才。

(五)專門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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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市航運、文化藝術、體育、傳統醫藥、農業技術等特殊行業急需緊缺專業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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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市各區、重點領域自主審批急需人才短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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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急需且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法律依據:

《關於全面加強新時代首都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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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全面落實高技能人才政治待遇。對為國家和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技能高超、業績水平壹流、獲得國家規定的相應榮譽獎勵、長期堅守生產和服務壹線崗位的高技能人才,探索在工會等群團組織實行臨時兼職,納入黨委聯系專家範圍。鼓勵行業主管部門、群眾團體、行業協會、企業和社會各界以多種方式對高技能人才給予專項獎勵。定期組織高技能人才參加遊學,向社會提供咨詢服務。鼓勵企業吸引高技能人才參與管理決策,適當提高其在職工代表大會中的比例。(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國資委、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各區委、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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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著力提高高技能人才的經濟效益。企業可以對高技能人才實行年薪制。企業可為取得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或相應職業技能等級的高技能人才自主建立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單位可根據參加國家和市科技項目的高技能人才的實際貢獻給予績效獎勵。加大技能要素和創新成果按貢獻參與分配力度,鼓勵企業對高技能人才實行技術創新成果、崗位分紅和試行股份制、期權制等激勵方式,促進技能人才收入水平長期穩定提高。國家級、市級技能大師工作室和職業院校技術技能大師工作室的負責人可享受工作津貼。鼓勵企業設立特殊崗位津貼、學徒津貼等。,鼓勵在人才培養、科技創新和技能競賽中取得突出成績的高技能人才。(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發改委、市教委、市科委、市財政局、市醫療保障局、市國資委、各區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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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優化技能人才工資分配機制。引導企業深化工資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以崗位價值、能力素質、績效貢獻為導向的工資分配機制,強化工資收入分配的技能價值激勵導向,鼓勵多勞多得、多勞多得。在基本薪酬制度的基礎上,對緊缺和急需的關鍵技術崗位、關鍵工藝和技能人才,可以采用協議薪酬和項目薪酬的形式進行分配。鼓勵企業建立技能人才補貼制度,提高技能人才補貼水平。(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發改委、市科委、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總工會、各區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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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完善技能人才工資正常增長機制。推動企業建立健全適應勞動力市場供求關系、與企業經濟效益和勞動生產率掛鉤的工資決定和正常增長機制。積極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引導企業科學確定技能人員工資水平,實現合理增長。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分配要向高技能人才傾斜,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資增幅不得低於本單位管理人員。(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總工會、各區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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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加強對高技能人才的服務保障。本市高新技術產業和科技成果轉化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可按規定申請人才引進。中華技能大獎獲得者、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的高技能人才、在京作出突出貢獻的高技能人才、世界技能大賽銅牌及以上獲得者及其教練團隊負責人、全國、市壹級技能大賽首屆獲得者可按規定直接申請人才引進,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隨遷。鼓勵各區、各行業企業通過為人才提供公寓、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購(租)房補貼等方式解決高技能人才住房問題。對經濟結構調整和非首都功能疏解過程中兼並搬遷企業的高技能人才,要保障其穩定就業,對其有就業願望但未就業的配偶、子女,要免費提供職業指導和培訓,並推薦工作崗位。建立高技能人才休養制度,定期組織休養活動。(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科委、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市人才工作局、市國資委、各區縣政府)

20.拓寬高技能人才發展渠道。鼓勵高技能人才更多參與國家和市級科研項目,開展科技攻關活動。支持高技能人才參與前沿技術理論和技能創新項目。支持高技能人才參與創新成果評選、展示、創業創新等活動,切實保護高技能人才知識產權和技術創新成果權益。支持高技能人才參與所在企業(地區、集團、行業組織)職工教育培訓,在制定人才發展規劃、選拔高技能人才、評定或認定職稱(技能等級)、教學實踐中發揮關鍵作用。積極倡導舉辦跨行業高技能人才成果和技能展示活動,組織高技能人才多渠道參與境外技術交流。出國交流活動可按程序報批,納入政府出國培訓團計劃。鼓勵本市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聘請優秀高技能人才擔任特聘教授,並采取約定薪酬兌現待遇。中華技能獎獲得者和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的高技能人才,可按規定評為正高級職稱。在京工作的世界技能大賽銅牌以上獲得者,以及技術指導專家組組長、教練組成員,可按規定評為高級職稱。(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科委、市財政局、市知識產權局、市教委、市外辦、市國資委、市總工會、各區縣政府)

21.加強高技能人才的認定和獎勵。完善市、區、行業、企業多層次高技能人才獎勵激勵制度,形成以市、區獎為導向、行業、企業獎為主體的高技能人才獎勵激勵體系。獎勵中華技能獎獲得者、全國技術能手、全國市級壹級技能競賽前五名獲得者。對代表我市參加世界技能大賽並獲得獎牌的選手和技術團隊進行獎勵。選拔在京做出突出貢獻的高技能人才、享受市政府特殊技能津貼人員和北京市能工巧匠,給予相應獎勵或津貼。(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總工會、各區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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