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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時農村宅基地上建的房子如何分割?

離婚需要分割家庭財產時,首先要分析財產。比較簡單的操作方法是,先確認每個家庭成員應該得到的財產份額,然後讓離開家庭的壹方得到與其財產份額相對應的貨幣補償。

具體案件的處理方法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壹方婚前建造,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雙方無相反約定的,房屋歸婚前個人所有,應判給婚前建造的壹方。婚前建房所產生的債務,以婚後財產償還的,取得財產的壹方應當按照所償還債務總額的壹半補償另壹方。

2.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供子女結婚居住。房屋建在子女名下的,房屋能否作為子女夫妻財產,主要集體經濟組織的特定成員享有使用權。

特定村民申請宅基地後只能自建房屋,不能出售、轉讓。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村民出售或出租宅基地上的房屋後,再次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3.對於婚前男女雙方家庭所建的房屋,經批準的土地以父母壹方名義取得的,壹般視為另壹方的家庭財產,離婚時取得房屋的壹方有返還另壹方補貼的義務。

但如果在建房時,經批準的土地是以子女壹方的名義取得的,由於雙方家庭出資建房的目的是供子女使用,且該房產婚後確實已由夫妻雙方共同使用,則該房產可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本案中,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父母婚後為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依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可視為僅贈與其子女壹方,該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個人財產。

父母雙方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壹個子女名下的,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該房產可視為雙方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對於父母在子女婚前建造的房屋,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該房屋為子女夫妻所有,或者承認與子女共有該房屋份額,否則子女的配偶無權分享該房屋。

同樣,如果壹男壹女婚後與其他家庭成員共同生活,沒有進行財產分割,婚前存在的家庭或者原屬於父母壹方的財產沒有明確給予夫妻雙方的,該財產也不能作為同壹財產進行分割。

5.有的地方農村宅基地是以戶為單位審批的,所以家庭自建、共同居住的房屋屬於全家所有,也就是壹戶同產。夫妻離婚時,應先分割屬於夫妻財產的相應份額,再分割屬於夫妻財產的部分。

如果離婚訴訟中壹方要求分割上述家庭擁有的財產,且雙方各自擁有的財產份額不容易確認,法院壹般會先分割夫妻雙方擁有的其他財產,財產分割是讓當事人再提起財產分割訴訟。

擴展數據:

註意事項:

1.農村村民結婚後,要及時遷入戶口。只有將戶口遷到締結婚姻的村後,對方才能成為該村村民。宅基地使用面積核定時,也可作為家庭人口之壹。

2.當家庭成員住在同壹棟樓時,應及時達成協議。由於宅基地是以戶為單位申請的,所以在* * *家庭共同建房時,應及時就家庭財產分配達成書面協議。不能達成書面協議的,還應邀請村委會領導或相關非親屬見證住房分配的口頭協議。

3.離婚需要分割家庭財產時,應先分割家庭財產。比較簡單的操作方法是,確認每個家庭成員的財產份額,然後讓離開家庭的壹方獲得與其財產份額相對應的貨幣補償。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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