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海關權力和責任清單
壹、總則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三定”規定,福州海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壹)制定規範性文件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進行監管,按分工依法執行進出口貿易管理政策,負責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工作,實施加工貿易及保稅監管,對海關特 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等進行管理。
(三)負責進出口關稅及其他稅費征收管理,實施進出口商品歸類、審價、原產地、減免稅管理,依法執行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保障措施及其他關稅措施。
(四)實施稽查、報關管理、信用管理及海關貿易調查、市場調查等。
(五)開展打擊走私工作,依法查處走私違規案件,負責所管轄走私犯罪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工作,組織實施海關管理環節的反恐、維穩、防擴 散等工作。
(六)負責進出口貨物貿易統計,發布海關統計信息,提供統計服務,開展相關監測預警工作。
(七)實施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海關職責,承辦海關總署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以上職責,福州海關具體行使以下權責事項。
二、權責事項表
(壹)行政許可
(二)行政處罰
(三)行政強制
(四)行政征收
(五)行政確認
(六)行政檢查
(七)行政獎勵
(八)海關事務擔保
(九)海關統計
(十)其他
三、附則
(壹)總則規定的福州海關應當承擔的主要職責,未列入權責具體事項的,福州海關應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和“三定”規定全面正確履行相關職責。
(二)有關所管轄走私犯罪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工作的權責清單,將另行制定和公布。
(三)未按權責事項表正確履責並產生追責情形的,由相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黨紀條例進行處理。
(四)根據法律法規立改廢和職責調整情況,由福州海關按規定程序相應調整權責清單。
(五)海關要按照透明、高效、便捷的原則,結合自身工作實際制定行政權力運行流程圖,切實減少工作環節,規範行政裁量權,提高行政權力運行的科學化、規範化水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法》
第二條 福州保稅區(以下簡稱保稅區)為海關監管區。海關在保稅區內設立機構,依法對進出保稅區的運輸工具、貨物和個人攜帶物品進行監管;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編制海關統計並辦理其他海關業務。
第三條 保稅區與非保稅區(指中國境內的其他地區,下同)之間的分界線,應設置完善的隔離設施。
保稅區至碼頭之間應設專用的運輸通道和必要的監管設施。承運保稅區貨物的車輛須經海關批準。
進出保稅區的貨物、運輸工具和個人物品必須經由海關指定的出入口進出,並如實向海關申報,接受海關檢查。
第四條 保稅區內僅設立行政管理機構以及有關企業。
除安全保衛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在保稅區內居住。
第五條 保稅區內企業應持福州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向海關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第六條 在保稅區內設立國家限制和控制的生產項目,須經國家規定的主管部門批準。
第七條 保銳區內企業、行政機構進口合理數量的自用物資、物品僅限在區內使用,未經海關核準,不得運出保稅區。
第八條 進出保稅區人員攜帶物品應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國家法律禁止進出境
物品不得攜運出入保稅區。
第九條 目的在於銷往非保稅區的貨物不得運入保稅區,如有特殊需要,應報經海關總署批準。
第十條 保稅區內的企業,應對有關貨物的進口、轉口、加工、儲存、使用、出口及銷售等情況建立專門帳冊,定期列表報送海關核查。海關有權對保稅區內的貨物和有關的營業場所實施檢查。有關企業、行政機構應免費為海關提供辦公場所和必要的方便條件。
第十壹條 對保稅區內所有在海關註冊登記企業的貨物、物品和財產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海關有權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稽查,有關單位應向海關提供真實有效的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錄音、錄像和其他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