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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順市巡警執法條例

第壹條為了維護公共秩序,保護公民生命財產安全以及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保障巡警(以下簡稱巡警)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第三條警察是人民警察隊伍的成員,擔負巡邏和治安執法任務。第四條市公安局是巡警的行政主管部門,下設巡警支隊,縣(區)公安局(分局)下設巡警大隊。

巡警實行警務區制度和責任制。第五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支持巡警執行職務,不得阻礙巡警依法執行職務。第六條巡察工作所需的機構和經費,由同級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第七條巡警在巡邏執勤中履行下列職責:

(壹)維護巡邏警備區的治安秩序;

(二)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三)警戒突發公共安全事件現場,疏導群眾,維護秩序;

(四)參與處置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的;

(五)參與處置災害和事故,維護秩序,搶救人員和財產;

(六)協助維護交通秩序;

(七)制止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八)接受公民報警;

(九)勸導和制止公共場所的民間糾紛;

(十)制止精神病人和醉酒者的行為;

(十壹)引導行人,幫助突然受傷、患病和遇險的人,救助有困難的殘疾人、老年人、婦女和兒童;

(十二)接受物品,並設法歸還失主或送交代收認領部門;

(十三)巡視警務區治安情況,提示沿街有關單位和居民消除隱患;

(十四)協助工商、城管、衛生、環保、文化、技術監督等部門維護社會秩序的相關工作;

(十五)糾察人民警察的紀律;

(十六)由人民警察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任務。第八條巡警在巡邏執勤中行使下列職權:

(壹)查驗犯罪嫌疑人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

(二)檢查、扣留與犯罪嫌疑人有關的車輛和物品;

(三)對現行犯、重大犯罪嫌疑人或者逃犯,可以依法先行拘留或者采取其他強制措施;

(四)在狩獵、搶險救護等特殊情況下,經出示證件,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使用後應及時歸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壞的,應予以賠償;

(五)行使法律、法規賦予人民警察的其他職權。第九條。巡警在巡邏執勤中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第十條糾正和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第十壹條巡邏執勤人員因當前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經教育,當事人能主動承認錯誤的,可以免予處罰;對當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如果被處罰人沒有異議,警察會當場處罰。

當事人對50元以下罰款或者50元以上罰款、沒收財物、治安拘留有異議的,由市巡警支隊或者縣(區)公安局(分局)裁決。

對超越本條例規定的巡警執法權限的案件,應當移送有關主管部門處理;對移送有關部門的案件,應當填寫案件移送書,及時移送,移送單位應當接受。需要巡警協助工作的,巡警應當予以協助。第十二條巡警處罰當事人時,應當告知當事人處罰的法律依據和申訴的權利,並出具公安機關統壹印制的處罰決定書;責令行為人立即改正的,可以口頭宣布。

巡警對當事人處罰不當的,上級公安機關應當予以糾正;造成損害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予以賠償。第十三條罰沒物品應掛牌;罰款和沒收物品應當出具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收據;罰沒財物壹律上繳財政部門。第十四條當事人對警察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五條巡警在巡邏執勤中遇有重要情況,應立即報告;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事件和事故可以提前處置;需要調查的事件和事故,移交主管部門處理。第十六條公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加強巡警管理,加強隊伍建設,提高巡警素質和執法水平。第十七條巡警必須做到:

(壹)按規定著裝,佩戴巡邏標誌;

(二)嚴格警察儀容、行為規範;

(三)秉公執法,公正辦事;

(四)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5)禮貌待人,文明履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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