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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國土資源部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和加強國土資源部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管理,促進重點實驗室持續健康發展,參照《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重點實驗室是依托國土資源系統和地質勘查單位、科研院所、相關高等院校及其他具有科技創新能力的法人單位(即依托單位)建設的科研實體,是國土資源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土資源領域高水平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的創新平臺,聚集和培養優秀科技人才,開展高水平學術交流,擁有先進的科研設備。

第三條重點實驗室應當根據國家和國土資源改革發展的需要,開展國土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研究和應用技術研究,取得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創新成果,培養高層次科技人才,不斷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為支撐和引領國土資源事業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國土資源部、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相關直屬單位和依托單位應當按照科學規劃、合理分工、穩定支撐、動態調整的原則建設和管理重點實驗室,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單獨規劃管理機制和“開放、流動、聯盟、競爭”的運行機制。

第五條國土資源部相關科技項目、基金和專項按照項目、基地、人才相結合的原則,優先委托有資質的重點實驗室承擔。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六條國土資源部是重點實驗室的主管部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歸口管理,相關業務部門提供業務指導和支持。依托相關單位現有機構設立重點實驗室辦公室,承擔和支持相關工作事宜。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國家關於重點實驗室建設和管理的方針、政策,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制定並實施重點實驗室發展規劃。

(二)組織重點實驗室的遴選、驗收、評估和考核,審批重點實驗室的設立、調整和撤銷。

(三)組織推薦符合條件的重點實驗室申請建設國家重點實驗室,協調建設期間的相關工作,指導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

(四)組織重點實驗室科研條件、人才和成果的調查統計,建立重點實驗室檔案管理制度。

第七條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內所屬單位以及相關科研單位、地質勘探單位和相關企業重點實驗室的管理工作;中國地質調查局和武警黃金指揮部承擔所屬單位重點實驗室的管理;國土資源部其他直屬單位承擔本單位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管理,主要職責是:

(壹)支持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發展,並將其納入地方(單位)重點建設和發展計劃。

(二)組織編制重點實驗室建設規劃,協調解決重點實驗室建設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指導重點實驗室的運行和管理。

(三)協助重點實驗室的評估、檢查和驗收。

第八條依托單位是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的具體實施和責任單位,其主要職責是:

(壹)組織實施重點實驗室建設,落實重點實驗室建設的相關條件,為重點實驗室運行提供必要的支持。

(二)賦予重點實驗室相對獨立的人事權和財權,在資源配置和管理上,單列計劃,在科研項目、設備、科研場地、人才培養、經費等方面優先支持重點實驗室的發展。

(三)組織公開招聘和推薦重點實驗室主任,推薦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主任,報主管部門批準任命;聘任重點實驗室副主任和學術委員會委員,並報主管部門備案。

(四)根據本辦法,制定重點實驗室管理細則,抓好重點實驗室的能力和質量建設,對重點實驗室進行年度考核,配合主管部門做好檢查、考核和評估工作。

第三章建設

第九條國土資源部應當根據相關規劃和布局,有計劃、有重點地選擇和建設重點實驗室,並保持適度的建設規模。

第十條重點實驗室應具備的條件:

(壹)重點實驗室的研究方向符合國土資源部相關規劃的要求,建設目標明確。

(二)申請新的重點實驗室,應當是有關廳、局或國家或省級重點學科建設的重點實驗室,並已運行2年以上。

(三)研究實力較強,在本領域具有代表性,能夠承擔國家和部門的重大科研任務。

(四)具有本研究領域的學術帶頭人和結構合理的高水平科研團隊。

(五)有良好的科研實驗條件,人員和科研場地集中。

(六)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良好的科研創新文化和學術氛圍。

(七)依托單位應保證重點實驗室的運行和開放,並提供必要的支持條件。

第十壹條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中國地質調查局等國土資源部直屬單位、相關在建高校根據主管部門通知和建設要求,組織具備條件的單位填寫國土資源部重點實驗室建設申請報告,對申請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申請報告進行形式審查和專家評審。對符合申報條件的實驗室,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考察和論證。專家組壹般由7或9名相關領域的技術專家和管理專家組成。

第十三條被批準的實驗室必須填寫《國土資源部重點實驗室建設計劃》,該計劃是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驗收的依據。

第十四條依托單位應當根據主管部門審批的國土資源部重點實驗室建設規劃的要求,組織公開招聘重點實驗室主任,提出學術委員會主任人選,組織重點實驗室建設,並提供相應的配套條件和必要的運行經費。

第十五條重點實驗室建設周期壹般不超過3年。建設期間應堅持“邊建設邊開放”的原則,加強重點實驗室的組織建設,保持重點實驗室核心人員的穩定。

第十六條建設工程竣工後,應當向主管部門申請驗收。依托單位應在建設期滿前6個月提交國土資源部重點實驗室建設驗收申請,經主管單位審核後提交主管部門。不能按期完成建設的,應當在預定建設期限屆滿前六個月提出延長建設期限的申請,並說明理由。最長延長期為1年。

第十七條主管部門根據驗收申請,組織專家對重點實驗室建設進行驗收。專家組壹般由7或9名相關領域的技術專家和管理專家組成。

第十八條重點實驗室驗收工作實行回避制度。驗收專家與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第十九條重點實驗室現場驗收的程序為:重點實驗室主任報告、重要學術報告、專家組現場考察、質詢答辯,專家組討論並形成驗收意見。專家組意見分為三種:驗收、限期整改後驗收、不予驗收。

第二十條對通過驗收的重點實驗室,經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正式投入運行。

第四章運營管理

第二十壹條重點實驗室在單位領導和學術委員會的指導下實行主任負責制。重點實驗室主任的任職資格:

(1)本領域學術帶頭人;

(2)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

(3)身體健康,壹般不超過55歲;

(4)每年在實驗室工作不少於8個月。

第二十二條學術委員會是重點實驗室的學術指導機構,主要任務是:審議重點實驗室的目標、研究方向、發展規劃、重大學術活動、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總結;參加重要學術活動,指導學術研究;對重點實驗室的發展、合作和開放提出意見和建議。學術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全體會議,實際人數不少於三分之二。

第二十三條學術委員會由本領域的國內外優秀專家組成,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應當是在本領域具有較高學術聲譽的國內外知名專家。學術委員會成員應具有正高級職稱,人數壹般不超過20人,其中依托單位成員不超過三分之壹,同壹專家不得同時擔任三個以上重點實驗室的學術委員會成員。

學術委員會主任由依托單位推薦,主管部門任命,壹般應由非依托單位人員擔任;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和委員由依托單位聘任,任期五年,每次更換人數不少於三分之壹。

第二十四條重點實驗室的研究團隊由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等固定人員和客座教授、訪問學者、博士後研究人員等流動人員組成。重點實驗室人員實行聘任制,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的規模由重點實驗室主任根據研究需要確定。

第二十五條重點實驗室根據研究方向和內容設立研究單位,並保持合理的人員結構和規模。逐步擴大開放研究和流動人員的比例。重點實驗室要重視學術梯隊和優秀中青年團隊建設,穩定高水平技術團隊,加強青年科技創新人才培養。

第二十六條重點實驗室應當組織團隊圍繞主要任務和研究方向開展持續、深入的系統研究,註重扶持青年科技人員,鼓勵實驗技術和方法的創新研究,支持新引進固定人員的科研創業。重點實驗室要加大開放力度,成為該領域的公共研究平臺;積極開展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參與重大國際科技合作計劃。

第二十七條重點實驗室應當設立開放性研究課題,面向國內外相關領域的研究人員自由申請,開展課題的探索性和自主性研究。重點實驗室應定期對開放研究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並及時受理。項目驗收堅持“鼓勵創新、定性評價、寬容失敗”的原則。

第二十八條重點實驗室應當建立訪問學者制度,通過參與研究和承擔開放項目等方式,吸引國內外高水平研究人員在實驗室開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九條重點實驗室應當有計劃地開展科研儀器設備的更新改造和自主研究,確保科研儀器的高效運行和開放獲取。儀器設備應由專人管理,符合開放條件的儀器設備壹律對外開放,並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實施數據訪問。

第三十條重點實驗室應當重視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營造寬松民主的科研環境,開展經常性和多種形式的學術交流活動。

第三十壹條重點實驗室應當結合自身特點,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加強與行業的聯系與合作。倡導* * *建設重點實驗室,鼓勵相關企業、政府和個人以不同形式向實驗室捐贈儀器設備,設立訪問學者基金和研究生獎學金。

第三十二條重點實驗室應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研究成果(專著、論文、專利、軟件、數據庫、實驗數據等。)由重點實驗室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完成的,應當規範並簽署重點實驗室名稱,專利申請和技術成果轉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重點實驗室在國外學習、研究和從事客座研究的固定人員,涉及實驗室工作和成果的,在發表論文和專著時,也應規範重點實驗室的名稱。申報獎勵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重點實驗室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內部管理和實驗室質量建設。要加強科研數據的科學性、真實性審核和科研數據的保存,確保科研工作質量。

第三十四條重點實驗室應當建立科學普及制度,每年向公眾特別是學生開放不少於十天。重點實驗室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在發布成果及相關信息時應遵守依托單位的相關規定。

重點實驗室不得以其名義設立經營實體或分支機構,禁止從事或參與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活動。

第五章變更和調整

第三十五條根據科技創新和研究發展的需要以及重點實驗室的運行情況,主管部門可以調整重點實驗室的布局、研究方向和組成,對重點實驗室進行重組、整合和撤銷。

第三十六條重點實驗室確需更名、調整或重組的,由重點實驗室主任提出書面報告,經學術委員會或相關學科專家論證,依托單位以正式文件上報主管部門,經批準後方可進行相應的變更和調整。

第六章評估與評價

第三十七條重點實驗室應於每年4月底前提交國土資源部重點實驗室年度工作報告,經上級主管單位審核後上報主管部門。依托單位應當對重點實驗室進行年度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報主管部門備案。年度評估的主要目的是了解重點實驗室的發展狀況和存在的問題。

第三十八條主管部門根據工作安排,會同相關司局和支持單位,每年對部分重點實驗室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研究和解決重點實驗室存在的問題。現場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聽取實驗室主任的工作匯報,視察實驗室,召開座談會。

主管部門應定期對重點實驗室進行評估。評估主要評價重點實驗室的整體運行情況,指標包括:研究水平和貢獻、團隊建設和人員培養、開放交流和運行管理。評價工作堅持“依靠專家、發揚民主、實事求是、公平合理”的評價理念,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十九條根據重點實驗室的定期評估結果,結合年度評估,確定重點實驗室的評估結果。優秀重點實驗室評審將在政策、項目、人才、基地建設等方面給予優惠支持;對評估不合格的重點實驗室,國土資源部予以通報,並給予兩年時間整改。整改後未通過復評的,取消重點實驗室資格。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重點實驗室統壹命名為“國土資源部重點實驗室”,英文名稱為“國土資源部××××重點實驗室”。

第四十壹條各廳(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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